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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能否打破区域创新壁垒?
——基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准自然实验
发布时间:2026-06-23 10:27:50

 

曾皓、肖睿、蒋尧明、张广来(江西财经大学)

《经济评论》 2026年第2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跨区域合作创新作为整合异质性知识资源、实现关键技术突破的战略路径,对于构建创新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2024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企业合作研发占比仅4.7%。这说明企业在跨区域合作创新方面正面临着严重的“高潜力”与“低实现”之间的巨大反差,其背后可能存在着深层次的制度性约束抑制了企业合作意愿与能力。逻辑上,企业开展跨地域协作,受到制度环境稳定性与法治保障程度的影响。我国司法体系在处理跨区域经济活动时,长期面临法律适用差异、执法协作不足等复杂挑战。2020年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改革”)通过“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思路系统性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破解这一制度瓶颈提供了关键方案。

理论上,司法改革通过重构司法资源配置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跨区域合作创新提供了制度性支撑。新制度经济学指出,交易成本的降低是市场扩展与分工深化的核心动力,而跨区域合作创新的障碍不仅在于地理距离,更在于制度摩擦导致的隐性成本。在这一逻辑下,繁简分流改革通过精细化配置审判资源、构建分层审理机制、推动程序规则透明化,从制度层面重构了企业跨区域合作的交易环境。这一制度变革的深层价值,在于其通过构建统一、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系统性打通了企业跨区域合作创新中的制度瓶颈。

本文构建“司法环境优化—企业能力与感知改变—创新绩效提升”的理论框架,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政策为准自然实验,利用手工整理的A股上市公司异地合作专利数据,检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对企业跨区域合作创新的影响效果和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第一,繁简分流改革能显著促进本地上市公司与异地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该结论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而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风险承担、稳定不确定性感知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跨区域合作创新的重要机制。第二,异质性分析显示,该改革对战略性新兴行业企业、规模较大企业及国有企业的跨区域合作创新促进作用更为明显。第三,空间效应分析显示,当企业所在城市和目的地城市同处于三大经济圈、相互毗邻、属同一省份时,跨区域合作创新促进作用更加显著;同时,该试点政策的地理效力距离约为2000公里。第四,合作目的地拥有更好的区域创新氛围、更高的市场分割程度能够为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创新提供助力。第五,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在增加企业跨区域合作创新数量的同时也增强了跨区域合作创新的质量,实现了“数质双升”。

根据本文研究结论,形成两方面研究建议:一方面,对政策制定者而言,应深化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适配创新驱动的司法资源配置新范式。其一,制度创新维度,需建立“创新需求导向型”司法供给机制,通过智能评估系统动态优化司法资源投放结构,形成与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相契合的精准司法服务网络;其二,空间治理维度,重点推进跨域司法治理建设,依托国家一体化战略区域试点司法协作创新示范区,建立技术事实认定互认、裁判标准趋同、执行联动响应等制度接口,有效破除创新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壁垒;其三,系统协同维度,深化司法改革与创新政策的战略耦合,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协同响应机制,将司法透明度、制度性信任指数等指标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需敏捷响应司法制度改革红利,锻造跨域创新协同的核心竞争力。其一,强化司法环境敏感型创新布局,优先选择司法协作成熟度高、裁判标准透明度强的区域作为合作枢纽,通过司法制度稳定性预期降低跨域创新的制度摩擦,构建跨域创新风险缓冲带;其二,完善司法赋能导向的合规治理架构,针对战略性新兴领域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快速响应机制,强化核心技术确权效率,同步构建技术合同全周期司法护航体系;其三,创新跨域协同的组织进化路径,龙头企业应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主导构建司法协作嵌入式创新联合体,中小企业需借力速裁机制优化维权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