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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决定数据量:平台还是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12-05 09:19:12

 

余文诗、乔岳(山东大学)

《平台竞争中的数据量决策研究》,《经济评论》 2024年第5

 

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其作为战略资源的特性上,更在于其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深远影响。随着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在收集、存储和利用海量用户数据方面展现出强大的能力。通过分析用户数据,企业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增强市场竞争力。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各项文件,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多次强调要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积极探索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与分配的最优配置。数据权属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数据权属的界定尚不明确,这给数据的流通和利用带来了不确定性。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的基础,也是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健全运行亟需解决的问题。

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商业模式和竞争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不同于传统单边企业,平台企业具有更强的规模经济效应,双边市场所特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以及价格结构非中性特征对平台企业的运营产生复杂的影响机制,因此有必要针对平台企业研究数据确权问题。平台企业对数据的收集与使用也引发了对个人隐私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隐私泄露事件频发的情况下,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如何在保障用户隐私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的有效利用,是政策制定者、企业与消费者需要共同面对的挑战。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如果用户有权决定是否提供自己的数据,他们会愿意提供更多的数据吗?将数据量决策权交还给消费者是否比平台控制数据更好?政府应当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双边市场中平台收集消费者数据并向两边用户收费的双寡头竞争模型。该模型分析了当数据量分别由平台和消费者决定时的均衡结果,并比较了不同主体决定的均衡数据量及各个群体的福利,另外还分析隐私泄露风险变化对均衡结果的影响。此外,本文还根据平台不同的数据收集模式和不同的收费模式进行了模型拓展。研究结果表明:当由平台决定数据量时,随着隐私泄露风险的增加,均衡数据量会减少,定价和平台利润增加,消费者剩余、厂商剩余和社会总福利都降低;当由消费者决定数据量时,在隐私泄露风险超过一定阈值的条件下,随着隐私泄露风险的进一步增加,均衡数据量、消费者剩余、厂商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同样会减少。本文还比较了数据量由平台决定和由消费者决定两种情形下的各群体福利,发现在隐私泄露风险较大的情况下,由平台决定的均衡数据量高于由消费者决定的均衡数据量,由平台决定数据量时的平台利润低于由消费者决定数据量时的平台利润。当平台向两边用户都收费时,无论隐私泄露风险的大小,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在平台决定数据量的情形下都更高;当平台只向厂商收费时,消费者剩余在由消费者决定数据量的情形下更高。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在制定数据权利相关的法律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产业的差异性。对于那些平台向两边用户收费的产业,政策应倾向于支持平台拥有数据量决策权,以提升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剩余。而对于平台免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业,若政策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则应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数据量决策权,以确保消费者剩余不被削弱。第二,在不同数据决策情境下,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需差异化实施。当平台拥有数据量决策权时,更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有助于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并增加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在这种情境下,政府应推动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平台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而当消费者拥有数据量决策权时,政府应实施更为弹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避免过度保护导致的福利损失。第三,随着大数据对企业竞争的影响日益显著,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和实践面临新的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更新其监管工具和方法,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这包括监控和评估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行为,确保它们不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平台企业在创新和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并防止潜在的数据垄断行为对消费者隐私和市场公平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