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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创新
发布时间:2024-07-26 14:57:38

 

陈瑶(成都理工大学)、余渡(山东大学)

《经济评论》 2024年第4

 

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经历了一段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的过程。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是在不触碰所有权结构的情况下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随后,国家开始倡导以产权多元化为逻辑的改革之路,通过在国有企业内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实质性地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国有企业混改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同时也留下一项弊端,即我国的国有企业混改主要局限于子公司层面,而母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进行股权改革。其结果是,在控制链中端与顶端还存在大量国有独资企业。如果这些国有独资控制人的体制机制不转变,就会制约旗下法人企业的改革效果。鉴于此,我国在201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思路,核心内容是继续引导子公司层面的混改,同时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的混改。

在现有改革实践中,国药集团、南航集团、烟台万华集团、郑州煤机集团已经在集团层面混改中实现了突破性进展。集团层面混改的实践已在进行,但有关混改效果的研究相对缺乏。同时,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在《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中明确提出,一些国有企业仍存在大而不强、资产收益率不高、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必须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以破解。因此,从国有企业创新视角探究集团层面混改的经济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理论上,本文认为集团层面混改主要通过两种路径影响国有企业创新:第一,通过减轻政策性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第二,通过增强治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创新。具体而言,前者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集团层面混改能够提高政府的放权程度,减轻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2)集团层面混改能够通过股权制衡作用减轻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3)集团层面混改能够改善国有独资控制人业绩,减轻因“输血”产生的政策性负担。后者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强化监督效应,抑制自利行为;(2)改善激励机制,抑制投资决策的短期主义;(3)扩宽决策信息与知识,提高创新决策有效性。

在研究设计上,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创新产出,使用专利申请与专利授予数据衡量。解释变量为集团层面混改的虚拟变量,通过国有上市公司披露的控制链结构图手工收集。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研究发现:集团层面混改显著提升了国有上市公司的创新产出,上述结果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集团层面混改一方面减轻了国有上市公司的政策性负担,从而为创新提供更多资源;另一方面,集团层面混改通过强化国有上市公司治理促进了创新,但并未通过改善国有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促进创新。在进一步分析中,本文发现,母公司以上层面的混改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大于母公司层面混改;自然垄断行业的集团层面混改效果优于竞争性行业;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的集团层面混改效果不具有显著差异。

根据研究发现,本文得出以下几点政策启示:(1)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总结目前混改试点的经验,进一步推进集团层面的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整体经营机制的转变。(2)优化管理模式与治理模式,通过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提升创新管理能力推动技术创新。具体而言,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强化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完善科技人才激励保障,吸引汇聚优秀创新人才;探索构建层次明晰、分工合理的多层次创新体系,通过运营管理实现各创新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设立创新管理部门,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现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3)国有企业应该摒弃“混”而不“改”的做法,同步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混合与市场化改革,从国有企业任务承担到资源获取、薪酬制度、人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等多方位深化改革。(4分类混改与分层混改统筹协调。分类混改强调对不同产业领域分类施策,使国有资本配置与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和市场结构特点结合起来;分层混改则强调产权关系层级、产业领域层次以及政府行政层级三种形式的国有资本配置问题。但无论是分类混改还是分层混改都要注意到,集团层面混改应该与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战略布局相协调。控制链上的某些国有企业是否应该实施混改需要考虑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性质与地位,不宜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