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华、郑琳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吕泰亨(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评论》 2024年第4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发展的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承担着降碳减污的责任。以绿色低碳发展为主线,通过自愿型环境规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不仅对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且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目标的关键。
自愿型环境规制在标准的实施和认证、环境和技术方面都具有公认的复杂性。现有研究主要探讨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转型、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生存能力的影响,而企业自愿参与环境规制能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及其作用机制尚不清晰。本文希望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在统计意义上,自愿型环境规制能否保证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2)自愿型环境规制是否能缓解企业与外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是否存在“做”与“说”的脱钩?(3)政府、媒体、企业自身多重互动能否放大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
本文以自愿型环境规制为切入点,实证检验了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自愿型环境规制会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漂绿风险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企业自愿参与环境规制是企业注重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表现,不仅有助于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推动绿色新动能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抑制企业漂绿风险,还能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降低企业与外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推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体现在: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有利于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环保绩效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从而减少投资者资金错配和逆向选择。同时,自愿参与环境规制的企业会加强对绿色治理的认识,使绿色治理意识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从而提升企业的主动性,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降低漂绿风险。此外,本文从地方政府环保支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媒体关注、企业污染属性四个角度考察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差异性影响。本文既为构建中国式环境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又为引导企业自主合理进行低碳转型提供了新思路。
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参与环境规制。本文结论揭示了自愿型环境规制在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兼顾性,且主要依赖于政府的环保支持与外部的关注。因此,政府应通过出台各项激励措施鼓励和强化企业自愿参与环境规制,加快推进企业ESG信息披露平台建设,拓宽企业和投资者的沟通渠道,降低企业漂绿风险,为通过认证的企业提供政策性支持,如对企业提供环保补贴,或实施税收减免。第二,强化绿色创新和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绿色创新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促使企业自愿参与环境规制并完善公司环境治理机制。同时,企业作为中国经济活力的主要贡献者,应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成本压力灵活协调企业环境战略,加大对绿色技术研发的投入,通过绿色技术创新形成竞争优势并获得更多的绿色支持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企业应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缓解企业与外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获取更多的绿色金融支持。第三,充分发挥媒体关注的环境治理功能。重视外部媒体关注的信息传递功能在促进企业环境治理和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重污染企业应主动参与环境治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