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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保护水平的时空分异及收敛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2 15:47:01

 

滕宇汯(江汉大学)、卢现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素素(聊城大学)

《经济评论》,2024年第2

 

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实现长期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产权制度完善为重点。近年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均提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并且,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国加强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中国现阶段产权保护究竟有何特殊性和事实特征?现有文献和指标数据难以为该问题提供准确的经验支撑。因此,本文构建产权保护指标体系并进行综合性量化,揭示中国现阶段产权保护的特征事实和演变趋势,对于审视产权保护现状并明确未来主攻方向,以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希望回答以下几个重要问题:(1)如何基于产权保护理论,丰富产权保护水平指标体系构建的理论依据?(2)中国产权保护的典型事实特征究竟如何?(3)中国产权保护水平呈现出怎样的空间演变趋势?

理论上,基于制度变迁理论,产权保护制度的变迁存在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非正式约束逐步演化,二是通过正式规则的行政或立法转变。产权保护理论以此为依据可划分为三大理论框架:翁贝克-贝茨-德·索托的产权保护理论更多地强调非正式约束对产权保护的作用;诺思-阿西莫格鲁-奥尔森的产权保护理论更加强调政治制度在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卡拉布雷西-巴泽尔-波斯纳的产权保护理论更倾向于强调法律制度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依据三大理论框架,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非正式约束三个维度构建产权保护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丰富了产权保护水平指标体系构建的理论依据。

本文综合运用熵权TOPSIS法、Dagum基尼系数及其分解、局域Moran’s I指数和收敛模型,揭示了2005—2019年中国省级层面产权保护水平的时空分异及其收敛性特征,得出如下重要结论:(1)从典型化事实来看,产权法律保护水平是影响中国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因素,未来中国产权保护趋势整体向好,中国产权保护逐渐由以政治保护和非正式保护为主转变为以法律保护为主。(2)中国产权保护具有特殊性,以政府为主的产权保护主体所实施的产权保护,以及非正式约束作为产权正式保护制度的有益补充发挥了产权保护的效果。(3)从地区差异来源及其贡献来看,中国产权保护水平总体差异在考察期内有所扩大。并且,区域间净差异是导致产权保护水平空间差异的主要来源,在东部地区尤为明显。(4)从空间特征来看,产权保护水平呈现出--的空间集聚特征,现阶段中国产权保护制度的变迁存在路径依赖。结合产权保护综合水平总体上升的事实,中国产权保护水平存在β收敛,意味着产权保护已经显示出不断完善及长期收敛的趋势。基于本文研究结论,可以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充分认识到现阶段中国产权保护水平的特殊性,不断完善产权法律保护。虽然中国产权政治保护和非正式保护相互补充相互交融,充分发挥了产权保护的效果,但是这种特殊性产权保护制度是制度化司法保护长期建设过程中一种产权保护的“次优选择”。成功的产权保护制度需要借助法律这一工具,将产权社会契约统一到国家性正规契约当中,从中提取出法律的普遍原则。如何以《民法典》为中心,将产权正式保护与非正式保护统一起来,积极推动产权保护向法律保护为主转变是中国未来产权保护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要想打破产权保护的路径依赖,必须从源头出发,提高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考核评价优先级,合理设置产权保护制度考核评价期限,重塑地方政府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产权政治保护和非正式保护的形成基础。在产权政治保护过程中,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有效确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政府保护方式由选择性保护为主向功能性保护为主转变。并且,通过《民法典》强化对习惯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肯定,将产权确认与保护的范围和程度由非正式约束和地方性政治协议过渡到更大规模的社会经济秩序,将非正式约束正规化,并增强产权政治保护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契合度和互补性,从而强化对产权的协同保护力度。

第二,充分认识中国产权保护水平的非均衡性与空间特征,因地制宜协调推进产权保护工作。首先,鉴于区域间净差异是产权保护水平区域差异的主要来源,并且各区域收敛于各自稳态水平,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采取差异化的产权保护最优标准和适当类型。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将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产权保护水平所影响的市场主体效率水平与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并将对比结果引入地方政府政治激励目标函数中,作为地方政府绩效指标设定和发展目标达成的依据,引导地方政府完善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其次,产权保护水平区域差异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并且产权保护水平具有空间集聚特征。对于中国而言,“最优产权保护假说”更加强调产权保护制度设置与地区经济发展的适配性。因此,一方面,需要根据各地区发展方式、增长动力和经济结构的独特性,制定最优化产权保护制度完善路径。其中,东部地区应当强化竞争政策的作用,形成创新驱动与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通过寻求或保持竞争性主动完善产权保护;而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需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创新方式转变,以经济发展环境改善被动引致产权保护完善。另一方面,针对产权保护水平“低-高”和“低-低”的空间集聚特征,以城市群或经济圈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立足制度型开放,在推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率先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实施产权保护试点工作。通过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将试点工作的示范效应纳入试点工作考核范畴,使产权保护工作由东部沿海地区逐步扩展到沿江、沿边与中西部地区,逐步打破产权保护的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