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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与劳动收入份额变动 ——兼论数字技术进步的“生产率悖论”
发布时间:2024-03-26 14:41:19

 

郑浩天 靳卫东(青岛大学)

《经济评论》2024年第1

 

劳动收入份额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多寡,是衡量共同富裕水平的重要指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自21世纪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整体上呈“库兹涅茨式”的U型变动趋势,虽然近些年来所有提升,但仅保持低速且相对平滑的增长。因此,如何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成为近年各界广泛关注的议题。与此同时,伴随着新技术革命兴起,我国步入数字经济时代。由于历次新技术范式推广很大程度上会替代劳动,损失就业岗位,弱化劳动议价能力,从而降低劳动收入占比,学界对数字化浪潮下的劳动者收入表示担忧。但是,区别于传统技术进步侧重“流程”自动化,数字经济下的技术-经济特征更多地表现为数字技术嵌入劳动生产过程,延伸职业内涵,是依赖于劳动并赋能于劳动的,可能带来要素收入分配结构偏向劳动这一“好”的变化。因此,研究数字经济发展是否以及如何提高了劳动收入份额,在当前以数字经济为依托积极有序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宏观层面分析数字经济发展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提出并验证了数字经济作用于劳动收入份额的平均工资率渠道和劳动生产率渠道,并就其长期效应进行讨论。研究发现:第一,数字经济发展会显著提高劳动收入份额,且该结论在考虑工具变量估计以及多维度稳健性检验后保持不变。第二,基于欧拉方程分解的机制分析发现,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会提高平均工资率;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下的产出时滞和就业扩容会遇到技术进步的“生产率悖论”,使其并不会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数字经济发展在带来平均工资率增长的同时,并不会以“涓流”的形式同等提升劳动生产率,对两者的非均衡作用导致要素收入分配结构偏向劳动这一“好”的变化。第三,“技术-经济范式转型”理论所揭示的新范式扩散周期律表明,数字经济下的“生产率悖论”并不具备持续性,其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正向作用可能具备“有效性”边界。据此,运用分阶段估计、移动平均法等方式验证发现,长期来看,随着数字经济下的产出收益和就业吸纳回归到正常区间,其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正向作用会逐步衰减,并不具备持续性。

由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完善企业劳动契约、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制度性规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的民主参与机制,积极发挥工会、妇联等群团力量,提高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从而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对数字超额利润的分配权益。第二,鼓励企业完善员工培训计划,通过开发实践、技能培训、“干中学”等方式,增强劳动者在数字时代的自适应能力,同时也要完善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特别是加大对高职类院校的教育经费投入,重视新一代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第三,推动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鼓励传统产业的平台化、服务化转型,激活就业新形态,为劳动者柔性就业创造空间,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创业培训等方式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活动,多渠道扩宽劳动者收入来源。

相比已有文献,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区别于多数研究讨论数字经济下某一技术领域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本文从数字经济整体视角对当前劳动收入份额止降回升这一“好”的变化给予解释,是对劳动收入份额影响因素相关研究的有益补充。第二,基于欧拉方程分解,从平均工资率效应和劳动生产率效应两个维度论证数字经济发展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内在机理,有助于打开两者间作用关系的黑箱。第三,本文注意到数字技术进步会遇到的“生产率悖论”,并结合平均工资率和劳动生产率机制,从产出时滞、就业饱和等角度探讨数字经济发展对劳动收入份额影响的可持续性问题,深化两者间的关系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