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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何以畅通国内大循环?——基于区域间贸易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6-08 08:31:20

 

刘慧(山东财经大学)、綦建红(山东大学)、孙小雨(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评论》2023年第3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特别是基于我国比较优势变化,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其中,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释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各地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分割和资源错配现象,导致国内区域间贸易成本较高,阻碍了区域间的贸易流动,不利于国内市场规模效应的发挥。

事实上,中国自冲破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就一直致力于打破地区分割、构建市场经济体系。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市场分割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一现象,部分学者将其归因于政府与市场的协调问题,认为地方政府在晋升锦标赛压力下,倾向于按地区等标准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实施地方保护、限制要素和商品流动,造成国内市场割据。基于此,在政府层面践行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打破地方保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已是中国必然的政策选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6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作为规制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的重要利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底能否达到降低市场分割、促进公平竞争,进而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预期效果,仍是一个有待考察的关键问题,这不仅关乎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也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国内大循环战略的实施。

鉴于区域间贸易流通是实现国内循环的重要标志,本文以中国区域间贸易为落脚点,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准自然实验,研究该制度对区域间贸易的影响效果和渠道,以期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政策建议。研究结果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显著促进了区域间贸易发展,是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大循环的有效措施;究其作用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降低地区市场分割、改善地区资源错配程度,促进区域间贸易的发展;在出口处于相对劣势的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其区域间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大。

本文研究对于明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推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实施。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为内容,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细化和落实制度实施细则,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加快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第二,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依托,在政府层面践行竞争政策,强化政府的竞争中性原则和市场意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改善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第三,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反垄断法》为契机,夯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法律基础,以此推动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第四,利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地区内外贸的协调发展。强化地方政府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双重利用,特别是对于出口处于相对劣势的地区,帮助地方企业抓住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和改革的机遇期,依托国内大市场的构建,开拓国内市场,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