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锋 杜艳多(合肥工业大学)、王冠宇(南京大学)
《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是否加剧了中国企业出口生存风险?》,《经济评论》2023年第1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由于WTO内在机制的缺陷以及多哈回合谈判长期处于停滞状态,WTO成员国多样性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各国纷纷寻求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以创造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发达经济体力图利用自身在世界经济贸易格局中的主导地位,以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为平台和载体,推行更有利于自身经贸发展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近年来,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推动的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呈现出高标准、全方位、宽领域、强排他性等特征。这些贸易协定不仅涉及经济因素,而且包括众多非经济因素,某些条款甚至带有明显遏制中国的战略意图。这些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聚焦“边境内规则”,更多反映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利益,不仅挤压了成员国国内政策空间,而且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出口生存构成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本文深入考察商签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与中国企业出口生存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深刻理解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及其重要条款对企业出口生存风险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有助于科学判断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新规则带来的挑战,从而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提供理论支撑及有益的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中国已签署的9个区域贸易协定,利用中国微观企业数据库,考察了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及其重要条款深度对企业出口生存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显著增加了企业出口生存风险。具体地,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通过削减隐性贸易成本降低了企业出口生存风险,通过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出口规模的缩减增加了企业出口生存风险。但企业学习和适应规则能力的提升能够降低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对企业出口生存风险的负面影响。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环境条款、劳工标准条款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垂直深度的增加,分别降低了中国国有企业、环境友好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出口生存风险。
由上述结论,我们得到如下研究启示:
(1)积极与发达经济体商签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虽然我国加入发达经济体主导的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在某些重要领域的敏感条款短期内难以与发达经济体达成一致,但参与低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容易被锁定在全球价值链低端,而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诸多新议题、新规则、新标准未来有可能被纳入WTO谈判的框架之内,参与更多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是适应和引领全球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变革重构的重要途径。我国应在统筹好开放发展和经济安全关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与更多国家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并推动现有自由贸易协定升级。
(2)科学客观评价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对企业出口生存风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对中国企业出口生存造成的负面冲击将会减轻。我国应区分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不同议题、不同条款、不同标准对我国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出口生存风险带来的影响,制定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提高开放监管能力与风险防控能力,将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对企业出口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对于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的条款,可以先行进行深入研究,必要时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探索,积累经验。
(3)有效应对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新条款、新标准带来的冲击。①坚持“竞争中立”原则,摒弃简单把“竞争中立”规则视为专门用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投资贸易壁垒的认知,加快构建完善“竞争中立”规则体系,努力消除主要发达经济体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偏见。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消除简单把高标准环境条款视为针对本国企业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的认知,应逐步推动国内环境标准与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标准接轨。③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避免简单地把高标准的劳工标准视为针对本国企业出口的“蓝色贸易壁垒”的认知,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让各类企业担负其应尽的社会责任,既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获得更多商机,又有助于企业通过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升企业绩效。④随着我国企业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可以考虑逐步接受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同时,加快构建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降低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