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 胡宗义 周积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龚弼邦(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经济评论》2022年第2期
严重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为加强污染治理,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以行政命令和市场激励为代表的环境规制手段,对阻止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并不稳固,生态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这表明当前中国环境治理尚缺乏长效机制,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环境司法是促进污染治理常态化和形成长久有效治理机制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环境法治这一举措在诸多发达国家得到推广与应用,通过设置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和审判,为应对环境危机和环保纠纷提供司法途径。中国在2007年开始进行环保法庭试点,贵阳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了环保法庭。随后,中国各地区纷纷效仿,各级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争相涌现,成为推动环境司法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各界对中国环保法庭的评价褒贬不一,学者们大多基于司法角度探讨其合法性与正当性,亟需通过实际数据进行严谨考证。此外,国内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属地特征,属地主义的环境治理体系在缺乏正式制度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各地方政府之间“条块分割”现象,导致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低下。同时,环境污染的外溢性会造成区域环境治理的责任界定模糊,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搭便车”行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治理难度。因此,各自为政的环境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显著改善区域整体环境绩效,只有打破行政边界,实行跨域协同治理才能有效治理中国环境污染。环境司法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中国环境司法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削弱环境治理的属地特征,为区域污染协同治理提供了新的途径。
本文利用中国环保法庭设立这一外生冲击构造“准自然实验”,考虑政策实施的邻近效应,以2004—2018年中国285个地级市为研究对象,通过空间双重差分模型识别环境司法强化对本地区与邻近地区的污染治理效应,并进一步分析其作用机制和异质性。研究发现:环境司法强化有效降低试点地区与邻近非试点地区的工业污染物排放量,表现出显著的区域污染治理效应。环境司法强化对邻近非试点地区的治污效应在距离400千米达到峰值,当距离超过700千米时,会引发污染转移效应。从作用机制来看,环境司法强化有助于推动本地区及邻近地区政府加强环境监管和促进企业增加环保治理支出。异质性分析发现,环境司法强化对区域污染的治理效应在环境规制强、经济集聚度高、对外开放程度深的地区表现更强。
本文研究结论表明,以环保法庭设立为标志的环境司法强化能够突破环境污染的属地治理模式,推动环境治理水平全面提升,提高区域整体环境绩效。并且,环境司法强化能够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力度、公众的环保参与以及企业的治污努力程度,有利于促进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但是与此同时,环境司法强化的区域整体污染治理效应还需提高环境执法力度、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深化改革开放等措施作为支撑。因此,在进一步推进污染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鼓励设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法庭,降低地方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阻碍。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的环境执法水平,形成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城市群经济,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区域间政府协调合作机制;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环境司法的相关程序,最大限度发挥环境司法的污染治理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