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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优化与地区经济增长质量——基于包容性全要素生产率视角
发布时间:2022-04-18 14:04:58

 

于井远(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经济评论》2022年第2

 

税收为国聚财,造福于民。在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税制结构的调整优化应该更多地服务于新发展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发挥对经济高质量发展驱动因素的激励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近几年,学者们从理论上,就如何构建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体系展开了激烈讨论。

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已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视角展开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分析:(1)直接从整体税制结构及具体税种出发研究其经济增长效应,但结论并不完全一致;(2)间接以某项税种改革研究其经济增长效应,此类研究以因果效应为起点,着重研究当前减税降费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理论上,税制结构的安排应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经济增长的负面效应为前提,而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惠及于民,即既重视效率,又不失公平,最终实现包容性增长,这体现了五大发展理念的共享属性,也诠释了共同富裕要求的公平性理念。

具体到本文,我们认为税制结构优化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可以起到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的效果:第一,整体上税制结构优化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研发投入。总体上,企业所承担的间接税税负要大于直接税税负,而且企业因创新投入的人力等成本并不能在流转税前进行税前抵扣,但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这一点对创新型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而言,无疑会加剧企业的税收负担,因而税系的转换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创新成本;第二,税制结构优化还会间接通过优化公共服务供给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从而激励企业家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已有研究中,相比直接税,间接税税价不分离致使纳税人并不能真实地感受到其所承担的税负,产生“财政幻觉”。基于此,税制结构优化可以通过降低纳税人“财政幻觉”的方式倒逼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企业获取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从而有利于创新成本的降低。

实证设计上,本文通过搜集地市级税收数据,并构造包容性全要素生产率作为经济增长质量的代理变量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提升直接税占比显著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包容性增长,而提升企业家创新精神是其重要的影响机制。二者关系不仅表现为显著的非线性特征,而且其经济增长效应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异质性,在经济较发达城市、大城市、市场化程度以及政府科技创新支持程度较高的城市尤为显著。

针对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首先,优化税制结构应以持续提升直接税占比为目标,充分发挥直接税对经济增长质量的积极效应。直接税方面,应考虑以对创新的激励效应为目标,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对科研人才及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优惠体系,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体系,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激励企业对创新资金和人才的投入力度;间接税方面,可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推进增值税税率向一档或两档税率转变,实现全产业链链条抵扣,并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缓解不同地区因征税地和退税地差异给地方造成的财力冲击,避免因此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其次,优化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企业作为社会创新主体和公共服务需求方,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对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获得感。因此,建议深入推进公共服务的“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企业认同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通过打造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持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最后,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税制结构调整政策。税制改革应针对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模和创新环境差异制定差异化政策,在经济欠发达和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城市,应更多地注重间接税内部结构的调整,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经济较发达和规模较大的城市,税收政策改革应更多地以直接税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