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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抑或“继承”:农地产权如何影响农民生育性别偏好
发布时间:2021-11-19 16:27:55

 

耿鹏鹏  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经济评论》2021年第6

 

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但重男轻女观念一直根植于中国历史发展的脉络之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文化依然影响着农村社会权利的分配并深嵌于农民的性别偏好之中。农地产权是农村社会中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核心,农地产权界定与分配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线索。已有研究发现,农村集体土地的制度安排无法保障女性合理的土地权利。其中,农地制度可能是影响农民生育性别偏好的重要诱因。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土地要素在农民之间分配相对平均,随后的农地调整一直遵循按家庭人口或者劳动力数量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但在农地调整制度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农村女性地权缺乏保障的事实也不容忽视: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的男性主导家庭观念和女性自身的婚嫁流动等因素,土地经营权在农户内部的分配具有典型的男性偏好特征。另一方面,农地调整时期农地产权的频繁变更将诱发村庄内部的地权博弈,由于男性与生俱来的竞争优势,生育男孩常成为强化农户家庭力量和声望以壮大地权争夺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农地调整时期,生育男孩并在数量上占优将成为弱者的武器

那么,旨在维护地权明晰和稳定的农地确权政策是否将改变农民重男轻女的生育性别偏好?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农地确权实际上赋予了农民土地继承权。显然,继承机制将加剧农民重男轻女的性别偏好,从而保障男性继承土地。所以,农地确权政策依然可能会诱发农民的重男轻女性别偏好。所不同的是,地权固化后,多生男孩将加剧家庭存量土地内部分配的人均压力。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重点关注农民生育性别偏好背后的产权涵义。研究结果表明,农民重男轻女的生育思想不仅仅是地权不稳定、不安全时地权博弈和竞争的需要,也是家族兴旺与财产继承基因的表现。农地调整和农地确权均会强化农民重男轻女的生育性别偏好,但农地调整所诱发的农地产权弱化将诱导农民对生育男孩数量的偏好,而农地确权政策实施并非鼓励农民在生育男孩数量上的占优,而仅限于。前者表达产权争夺的竞争性,后者表达产权排他的继承性。由此,重男轻女观念背后隐含着重要的差异性产权涵义。总体来说,农地确权与地权实施的法制化,将有效替代原生性的地权竞争方式,并弱化竞争性的重男轻女性别偏好。

研究具有以下启示:农地确权的本质是国家法律赋权,也是实现农村地权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农地确权政策通过明晰划定产权边界、长久稳定地权,实际上是对一度普遍存在的农地调整中地权竞争、博弈行为的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很显然,农村地权法制化和附着的国家权威将明确界定农民之间的权利界限和分配格局,减少村庄内农民地权竞争的行为空间。从生育性别偏好看,地权法制化与竞争性重男轻女存在替代关系。在乡土社会中,法律赋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确保农地产权分配和实施更加规范和有效,这意味着,基于地权竞争以生育更多男孩的偏好得以弱化。因此,农地确权内含的制度激励,对转变农民的生育性别观念、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具有重要的政策意蕴,加强法制建设有助于改变生育性别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