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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模仿还是主动变革?——上市公司互联网涉入的同群效应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4 14:35:53

 

马骏  李书娴(江南大学)、李江雁(暨南大学),《经济评论》2021年第5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数字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我们认为,企业的数字化能力是推动建设数字中国的关键载体之一,在后疫情时代,企业的数字化能力也是其长期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从2015年开始,互联网”“互联网+”“数字化转型等关键词频繁见诸政府工作报告,表明企业互联网转型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涉入已成为我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从传统制造业、零售业到新兴科技产业再到中小服务业,几乎所有行业都在寻求触网和互联网转型。因此,如何有效地设计并实施互联网的转型战略关乎企业的长期生存和成长。

我国相当一部分传统企业的互联网涉入和转型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组织惯性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知识、经验和资源的稀缺,整个传统行业拥有的成功转型的经验较少且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加之我国长期的关系文化影响,企业受到同一行业或同一地区其他企业的影响将更甚。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企业互联网的涉入和转型是否会受到同一行业或同一地区其他企业的影响,存在显著的从众心理而形成一种被动遵从制度压力的同群效应?如果存在同群效应,其中的具体影响机制是什么?这一模仿过程是否会受到组织自身特征的影响?

基于此,本研究以20092017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检验上市公司进行互联网涉入的同群效应。研究发现,上市公司互联网的涉入存在明显的行业和地区同群效应,即上市公司互联网的涉入受到同行业和同地区其他企业的影响,这一过程更多地表现为被动模仿而非主动变革。同时,企业互联网的涉入遵循制度等价效应逻辑——同时处于同一行业和同一地区的企业群体为目标企业提供了一个清晰且标准的行为参考点,增强了目标企业的模仿动机。进一步,不同的制度场域差异也是影响企业模仿行为的重要机制——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的互联网涉入程度差异越大,企业的模仿动机越强。此外,组织自身特征对互联网涉入的同群效应存在重要权变作用。研发强度高、大规模企业是同一制度场域中企业竞相模仿的对象,而研发强度低、小规模企业则处于追随者地位。

因此,我们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应首先完善技术、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针对企业互联网转型的各项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并支持那些研发强度较低、规模较小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受制于资源与合法性约束,在进行互联网涉入时更多表现为模仿和追随,政府可以给予这些企业特定的资源和政策扶持以帮助它们顺利实现转型。进一步,我们发现,那些互联网涉入程度高于行业和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将减少(或不会显著增加)互联网的涉入程度,与同一制度场域中的企业保持同构。短期来看,这是一种追求制度合法性的战略逻辑;但长久来看,长期跟随大流会减弱这些企业进行战略变革和创新的动力,对企业本身和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是不利的。由此,国家也同时需要关注这些富则思安的企业,通过相关优惠政策来激励这些企业加快互联网的转型,进而发挥行业领导者的作用。同时,这些企业作为资源与合法性较高的行业领先者,也理应主动进行创新和战略变革,承担作为领导者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