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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公共服务受益均等与城乡收入差距
发布时间:2021-04-01 09:52:29

 

周心怡(北京大学)、李南(武汉市委)、龚锋(武汉大学),《经济评论》2021年第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收入不平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而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则构成了当前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主要部分。要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城乡人口和产业发展的二元结构。为此,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力图通过城镇辖区和常住人口的扩张,弱化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然而,大规模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并未成为解决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举措,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无法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导致其从教育、培训、住房、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中获益偏低,人力资本积累不足,只能获得极低的补偿性工资。没有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配套措施的传统城镇化,难以发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

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概念,强调人的城镇化 提出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强调新型城镇化应着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城镇人口比例、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四个方面的18个系统指标,致力于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同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使之能够合理分享城市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能够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目标,预期应该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此后,新型城镇化试点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展开,新型城镇化取得重大成就。

有鉴于此,我们检验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首先,构建一个简单的跨期迭代模型,在假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能同等享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相当于基本实现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的前提下,探讨城镇人口相对规模扩大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效应和内在机理;进而,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2020年的目标值,采用逼近理想解排序法TOPSIS),测算和评价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与2020年目标值的偏差程度,从而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做出客观且可靠的评估;最后,利用新型城镇化综合指数得分对城镇常住人口比重进行校准,获得与理论模型一致的新型城镇化率指标,构建线性和门槛回归模型,检验传统城镇化与新型城镇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

理论分析表明,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同等享有城市公共服务,从而能够分享城市经济发展的成果。此时,当新型城镇化率达到一定程度后,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将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证分析进一步验证了理论分析的命题,其结果表明:第一,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不改变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身份以及向其提供同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传统城镇化模式,无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第二,新型城镇化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呈现出非线性的特征,当新型城镇化率低于13.2%时,新型城镇化率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但是,当新型城镇化率超过13.2%之后,新型城镇化能够显著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第三,分东、中、西部地区子样本的回归结果显示,新型城镇化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效应存在显著的区域异质性。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才是有效缓解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途径。重点应逐步消除由户籍制度导致的公共服务受益不均衡,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医疗、失业、养老、培训、就业等公共服务,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能够获得同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实现人力资本的有效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