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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与盈余管理——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准自然试验
发布时间:2020-12-09 09:55:56

 

李青原  蒋倩倩(武汉大学),《经济评论》2020年第5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自2001年以来,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实施19年,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但诸多制度仍不能适应新时代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亟需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传统管理法向现代治理法转变。

从理论上来说,政府作为企业最大的小股东,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德赛等(2007)基于委托人-代理人-政府理论框架提出,税务机关主要通过提高税率和加大税收执行力度两种途径来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提高税率使得管理层能够通过内部转移获得更高收益,从而导致公司治理情况恶化。反之,加大税收执行力度提升管理层进行内部转移被发现的可能性,内部转移成本的提升会抑制管理层的内部转移行为,从而带来公司治理的改善。

基于现有文献研究基础,我们利用2003—2006年中国工业企业的样本,以2002所得税分享改革为自然实验,采用断点回归设计的方式,对税收征管力度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研究。研究发现:首先,国税局征管能够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尤其是降低企业向下盈余管理程度。国税局出于中央财政收入的需求,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政企合谋行为,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税收征管手段,企业出于避税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及风险加大,有效抑制了企业的向下盈余管理行为,从而带来整体财务报告质量的提升。其次,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民营企业、位于竞争激烈行业内企业、位于市场化程度低省份的企业,国税局征管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

实证结果对于推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第一,税收征管需要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对于税收职权的划分,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进而有效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第二,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来提升中央政府对地方企业的税收征管,在保障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改善地方会计信息环境,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第三,税收征管已进入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的新时代。因此,在税收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做到四个坚决,即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漏税,从而使税费收入实现量稳质优。第四,应构建统一税权、便于征管、精简机构的税收征管体制,提升税收征管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进一步发挥我国税制改革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