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爽 魏建国 胡绍波(武汉理工大学)
《互联网金融与家庭正规信贷约束缓解——基于风险偏好异质性的检验》,《经济评论》2020年第3期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金融业务模式总称。在我国八亿互联网用户所代表的巨大人口红利的推动下,以“余额宝”诞生为标志,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于2013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准入门槛低、覆盖范围广、服务成本低的普惠特征,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资金融通、投资、支付等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然而,行业风险多次大规模集中爆发,不但使参与者蒙受了经济损失,更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2016年10月,政府启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逐渐使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发展停滞期。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中的长尾群体因资产、抵押物、社会关系等条件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而无法获得正规信贷,扰乱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互联网金融虽被认为是缓解长尾群体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法,但对大额资金需求的满足能力有限。因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就“互联网金融参与是否提升家庭信贷可得性、缓解家庭信贷约束”这一问题给出答案,另一方面试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改革整顿的深水期提供互联网金融存在积极作用的有力证据。
基于2017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通过对12846户家庭数据进行Probit模型分析,我们得出了互联网金融参与影响家庭信贷约束的作用效果,以及这种效果是否因家庭风险偏好不同而不同。主要结论如下:首先,互联网金融参与整体上降低了家庭面临正规信贷约束的概率。其中,第三方支付参与、互联网理财参与均具有缓解信贷约束的作用,但网络借贷参与却使家庭信贷约束状况恶化。原因可能是网络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之间存在替代作用,并且频繁参与网络借贷会降低借款人的征信评级,从而增加获得正规信贷的难度。其次,进一步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参与具有激发正规信贷需求和抑制非正规信贷需求的作用。但网络借贷同时增加了正规与非正规信贷需求,且对非正规信贷需求的促进作用更大。因此,当总需求保持不变时,网络借贷参与使家庭主动排斥正规信贷,需求型信贷约束概率上升。此外,家庭风险偏好异质性的分析表明,互联网金融参与在风险偏好较高的家庭中更能发挥对信贷约束的缓解作用,风险偏好较低的家庭对互联网金融参与的积极性越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交易成本和信息优势越难发挥作用。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继续深化互联网金融行业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控制行业风险,从而提高家庭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主动性、拓宽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其次,正规金融机构应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以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全面提升正规金融服务效率。第三,农村家庭的风险厌恶程度普遍较高,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度较低,因此应加大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与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主体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提升农村家庭对互联网金融的认可度,进一步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刺激农村家庭信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