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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协议形式下国际经济一体化非传统收益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5 14:47:12

 朱润东  谷亚琴(华侨大学),《经济评论》2019年第5

 

根据WTO的统计,当前全球在WTO 注册在案的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与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WTO成员的数量。其中大多数国际经贸协定的直接经济收益已经萎缩到几乎为零,而维系这些协定需要各成员出让不菲的主权。为什么这些高成本低收益的国际经贸协定仍然不断增多,用国际经济一体化传统收益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已经捉襟见肘。与此同时,随着新区域主义浪潮的出现,国内外专家学者们发现国际经济一体化除了能带来以直接经济收益为代表的传统收益之外,还可能带来以非经济或间接经济收益为代表的非传统收益。至少在逻辑上可以认为,国际经贸易协定的增加是因为各成员更为关注可能获得的非传统收益。

1998年美国学者费尔南德斯将国际经济一体化非传统收益分为六项子类型,即保险效应、保证政策连贯性、发信号效应、增强讨价还价能力、建立协调一致机制和改善成员安全等收益。由于这些子收益都属于不可直接观测的潜变量,所以可以选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检测这六项子收益的存在性。实证结果支持国际经济一体化非传统收益的确存在,且在相当长期内能持续增长。

从现实来看,各成员加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主观诉求往往不同。特别是在非传统收益领域,各成员会选择不同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式,以满足本经济体当前的特殊需要。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式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具有完全契约约束的正式协议,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另一类是不具有完全契约约束的非正式协议。而在非正式协议中,又分为完全不具有契约约束的惯例型协议,如一带一路倡议,介于前两者之间的、给予成员相机抉择权的、体现不完全契约约束的或然协议,如APEC

按照理论分析,各成员在选择加入正式协议时,往往看中了其带来的保险效应和发信号效应。因为一般而言,契约形式对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明确的规定,在国际上享有充分的法律地位,因而对成员方的约束力强,对违约的惩罚机制也更加确定和透明。这有利于保证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相对弱者免于强者挑起的贸易战等威胁;而相对强者也方便向组织内成员传达经济情况良好、希望加强组织内部合作、提议建立新的更为紧密的同盟关系等信号,从而能提升强者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话语权和国际政治经济地位。

各成员在加入非正式协议时,则往往看中了其带来的保证政策连贯性和建立协调一致机制的好处。由于制度刚性和不可逆性,正式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阻力且过程缓慢。 正式协议下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合作通常短期效用较为明显,但长期来看,容易在一定区域内的成员间形成中心-外围结构,导致利益联盟的出现。不同团体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博弈的格局,从而削弱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效果,造成利益分配不均衡的局面。而或然协议和惯例型协议相比正式协议具有更大的制度弹性,可以根据现实情况更有效率地作出修改和调整,所以在保证政策连贯性和建立协调一致机制上的收益会更为明显。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PEC一带一路倡议为研究对象,选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的实证检验结果,证实了以上的理论假设。这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提供了重要理论和实践参考。

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国经济结构性调整又正处于关键时期,如何利用外部资源和力量,保证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得以有效持续推进,同时能在国际社会中与更多的经贸合作伙伴建立更为稳固的协调一致行动机制,是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一带一路倡议是完成这项任务的重要举措。而未来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任务不仅仅是为了通过经贸交往使沿线各成员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更要重视和强调对沿线各成员带来的非传统收益,促进各成员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关政策主张能够长期连贯实施,建立各成员间为促进共同协调发展的一致行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