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南京大学)、岳文(江南大学)、吴小康(南京大学),《经济评论》2019年第4期
当前,随着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低潮,新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区域贸易自由化获得了蓬勃发展,已经成为驱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重要补充。中国也一直致力于参与和发展双边FTA,当前中国已签订生效的FTA多达16个。不同国家间签订FTA的目的无非在于进一步降低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更好地促进产品和服务的跨国流动。然而,为了防止贸易偏转,避免非缔约国的“搭便车”行为,尽可能保护缔约国享受到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关税,自贸协定里往往包含一项重要内容,即原产地规则要求:只有当出口产品满足相应的原产地规则时,该产品才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关税税率。作为确定产品真实“国籍”的一种规则安排,原产地规则在维护自贸区成员的正当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过于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产生较强的限制效应,企业为享受FTA下的优惠税率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比如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成本等),因而限制效应过高的原产地规则很可能构成非关税壁垒。那么自贸协定里的原产地规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经济效应?
考虑到企业的技术升级不仅是其自身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更是一国可持续增长的动力源泉,为此,我们从企业技术升级的角度考察了自贸协定里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通过引入原产地规则限制效应和两种不同生产技术对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进行相应的扩展,我们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了自贸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限制效应对企业技术升级的影响。基本的建模思路是,考虑两个相互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间已签订FTA,因此企业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的方式有两种:利用WTO框架下最惠国待遇(MFN)关税出口(简称一般出口)和利用FTA下的优惠关税出口(简称利用FTA出口),而企业在利用FTA出口时需要满足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企业的生产技术选择也有两种:高生产技术(需要较高的固定生产成本,但拥有较低的可变生产成本)和低生产技术(只需要较低的固定生产成本,但拥有较高的可变生产成本)。
在这一设定下,我们发现:(1)采用低生产技术生产且进行一般出口的企业,要发展成采用高技术生产且利用FTA出口,存在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企业先实现技术升级然后再转变出口方式(路径Ⅰ),或者企业先转变出口方式然后再进行技术升级(路径Ⅱ)。(2)从提高FTA的利用率来看,较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是不适宜的,只有降低原产地规则限制效应才能促使更多的企业利用FTA来进行出口。(3)当企业的发展遵循路径Ⅰ时,由于只存在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效应,越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反而越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升级。当企业的发展遵循路径Ⅱ时,同时存在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效应和产品市场的利润缩减效应,较低的原产地规则限制效应将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升级。
当前中国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也是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我国要积极打造高标准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获取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红利,如何更好地发挥出优惠自贸协定的积极经济效应争取更多的开放利益、通过FTA的建设来为我国创新型国家服务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的研究结果不仅为更加全面认识和把握FTA下原产地规则带来的经济效应提供了新的认识视角,同时也为中国在推进自贸区谈判建设时制定适宜的原产地规则提供了相应的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