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彼特在刻绘技术创新之于经济实体的冲击时曾有一句经典阐述:“创新是创造性的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何以促进地区创新?现有的研究文献集中在产业政策、金融结构、财政科技投入等方面的研究上,对于税收如何影响地区创新的探讨却十分不充分。一方面,前期文献研究固化在“地方税收-经济增长”的框架中;另一方面,许多文献似乎先验地将地方税收同创新摆在了对立面上,认为税收强度的增加,会降低创新产出水平,形成税收不利于创新的认知判断。但上述结论是否是正确的呢?可以预见,简单地通过减税来降低地区税收负担,是以地方政府财政调控力度减弱,适配创新且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供给减少为代价的,这很可能不利于具有明显公共品性质的创新活动的培育。更何况,地方的税收行为,深刻地受到了当地政治、财政因素的影响。那么,税收的作用机理和效果可能会更为复杂,这值得深入探索。
研究发现,地方税收并不必然阻碍地区的创新活动,相反,一定强度的税收水平能够为地区创新活动提供适宜的基础条件,从而更能促进创新能力的“结构性”提升。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倚赖传统有形生产要素积累以推动GDP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从而只能转向以创新驱动经济增长的模式。由此,地方的绩效考核压力迫使地方对税收的使用更为慎重和有效,将有限的税收资源注入高端创新活动中成为应然。这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传统的绩效考核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关注经济总量增长的现象已然淡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 “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的重大理念正逐步被各地政府所践行。另一方面,地方的财政因素是影响“地方税收-区域创新”的重要因素。在地方政府财政力量较为富足时,能够尽量避免对辖域内经济创新活动的不利扰动,而在在财政力量拮据的情况下,地方税收也不必然对创新产生抑制影响。这是因为,此时的地方财政精打细算的激励较强,对税收的把握和利用更为科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税收促进创新的效果。无论是从地方的政治激励抑或是财政激励都可以看出,在当前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向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税收)行为都有了明显的优化。
有鉴于此,在当前中国的整体经济格局下,简单通过税收水平的降低未必能达到促进区域创新的合意结果。适当强度的地方税收水平能够确保地方政府既保证适配创新研发活动的公共品供给能力,又不至于折损地区的创新意愿。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保持现有税收安排的特定强度比简单的减税手段更为重要。特别地,还应当做到:第一,重塑地方的绩效考核体系。适当将GDP、财政性收入等传统总量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降低,并将促进创新能力作为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考核的一个正项指标来进行考察。从制度根源上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优化。第二,建构合理有效的财政体制。应充分注意维系各地区的相对财政力量,建立起相对平衡的“财权-事权”制度框架,避免因地方政府缺乏足够财政力量而通过加强税收的方式来扰动地区(企业)的创新活动,确保地方政府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用于创新能力的培育,还应将税收资源用于区域创新能力培育的导向进行长期化和制度化。特别地,如何调整地方税收的收入和支出路径导向,是促成有竞争力创新动能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