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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谈判改善了劳动者工资水平么?
发布时间:2017-07-12 13:11:38

 

刘章发   田贵贤(聊城大学)
《信息不对称、劳资议价与均衡工资决定》,《经济评论》2017年第4
 
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工资对于劳动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尽管始于2004年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推进多年,但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诸多难题并未破解。一个事实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民收入中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在不断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测算,1990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比约为53%,而该比重在2012年已经下降至38%左右。可见,劳动者并未能够充分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不仅如此,劳动者工资增长速度长期滞后于GDP增速,还将加剧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扭曲问题,进而对经济发展质量、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因此,在当前环境下,研究劳动者的工资决定和工资增长问题,对于厘清企业工资形成机制以及改善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的工资决定是劳动经济学领域的核心议题。从理论发展来看,新古典劳动经济理论认为,市场机制或市场力量是决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最主要因素,然而,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假设并不符合现实。搜寻匹配理论指出,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以及市场歧视的存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很难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实现最有效率的搜寻与匹配。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呢?进一步地思考,如果劳动者工资水平是劳资双方议价的结果,那么有没有一种方法来定量界定双方的议价能力?本研究可能的贡献在于首次使用双边随机前沿分析方法,并利用2005-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定量估算了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形成中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议价能力大小及其对工资决定的影响效应,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研究结论表明,议价能力因素对于劳动者最终工资价格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且企业相对于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的议价能力,从而使得劳动者被迫接受了一个低于公允价格的工资水平。年度效应分析发现,以2011年为时间节点,劳动者的议价地位经历了先降后升的演化路径。尽管劳动者在户籍状况、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异质性,但对于最终工资价格的作用十分有限。
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尽管近年来政府推出了包括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一系列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但劳动者在劳资工资议价中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完全改变。现实中,劳动合同和工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因此,未来应继续在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工会制度,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由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向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转型阶段,各地政府应因地制宜地鼓励当地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集体协商,配合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强化工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同时,继续推进渐进的户籍制度改革并推行劳动力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