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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司法信心与信任
发布时间:2017-03-17 08:32:51

袁正  李伦一(西南财经大学),《经济评论》2017年第2

 

我国在经济转型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和信任危机等社会问题,如毒奶粉、毒胶囊、瘦肉精、地沟油、速生鸡、魏则西事件、电信诈骗等商业诚信事件频发,聂树斌案、养鱼执法、躲猫猫事件、临时工等政务诚信事件也频频出现。人们不信任陌生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已成一种倾向,国人甚至不敢扶救摔倒老人。

经济发展的过程一般伴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转变,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变,不确定性和风险无处不在。栗树和(2003)将治理区分为关系型治理和规则型治理,随着市场范围和交易规模扩大,治理机制从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转变,若关系型治理开始失去效率,而规则型治理没有顺利建立起来,就可能出现治理上的真空状态,社会信任危机就可能出现。在这一理论逻辑下,建立健全法律规则,是解决诚信问题和信任危机的一个方向。

法律实施的逻辑是,人们应该按法律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的实施可以改变行为人的行动空间或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均衡结果。基于法律的惩罚机制可以实现诚信和信任,一般认为,法律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

当人们讨论法律的功能时,常常假定存在一个高效、公正的法律系统,忽视了法律的局限性,如无法可依、存在司法成本、契约不完备、违约行为不可证实、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等。法律可以区分为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在好的法律环境下,诚信和信任会实现,在坏的法律环境下,欺骗会盛行。人们如果通过贿赂警察、法官就可以解决问题,为什么还要诚实守信呢。因此,人们对法律好坏的判断会决定其信任决策。

根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的跨国数据证实,一个国家的司法信心越高,其社会信任度也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对社会信任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根据WVS中国部分的微观数据也证实,对司法的信心越高,个人的信任倾向就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显著影响个人的信任倾向。

根据霍布斯主义哲学,信任依赖于强有力的国家去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保护契约的履行,否则会回到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和防卫的自然状态,在这样的丛林世界里,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是不可能的,信任是不理性的。要解决诚信问题和信任危机,实现匿名市场交易的有效治理,加快建立健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机制是有效的途径。法律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建立起民众对司法系统、对警察、对政府的信心,就可提高个人和社会的信任水平,相反,若无法可依、司法低效、权力干预司法、司法不公,人们不但会对司法、政府、警察失去信心,人际之间的信任也难以建立起来。可以说,司法的防线在,正义在,信任在;防线无,正义无,信任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