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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类型与过度投资关系——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发布时间:2017-01-20 14:21:01

 

章卫东 汪芸倩 刘若梦(江西财经大学),《经济评论》2017年第1
 
过度投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而增发新股使上市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进一步增加,导致增发新股之后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更加严重。公司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的存在是导致过度投资产生的重要原因,不同的增发新股类型导致增发新股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不尽相同,因此,不同的增发新股类型导致的过度投资程度也不相同。企业过度投资导致企业资源错配,投资效率降低,企业业绩和价值下降,最终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因此,揭示我国上市公司不同增发新股类型和对象对企业过度投资程度的影响,对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增发新股的类型和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以2006-2014年间沪、深两市实施了公开增发新股和定向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我们实证检验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类型与公司过度投资的关系。研究发现:(1)在我国,增发新股包括公开增发新股和定向增发新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公开增发新股的对象则主要是社会公众股东。相对于社会公众股东而言,机构投资者凭借其信息优势可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未来价值作出更为专业的判断,当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过度投资时会导致增发新股难以实施。并且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定向增发新股股份后,凭借机构投资者的专业能力还可以对增发新股公司的经理人实施有效监督,从而抑制经理人使用增发新股募集的资金从事过度投资活动。因此,实施定向增发新股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比实施公开增发新股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要低。(2)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可以是原有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也可以是其他机构投资者。相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而言,公司原有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具有挖掘到更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新股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公司原有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参与认购定向增发新股后,进一步提高了原有控股股东在定向增发公司的持股比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对经理人的监督作用,从而抑制经理人从事过度投资活动。因此,面向公司原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比面向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更低。
研究揭示了三个问题:(1)我国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审核环节多、周期长是导致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2)我国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核准制导致增发新股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甚至出现重大遗漏等问题加剧了增发新股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导致增发公司过度投资程度更加严重。(3)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的上市公司经理人代理成本较高,也是诱发增发新股公司过度投资现象的重要原因。
针对研究结论,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适时推行注册制的股票发行制度,提高增发新股的效率,减少因增发新股周期长而导致的过度投资现象。(2)进一步规范增发新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增发新股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抑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的发生。(3)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公司治理机制对经理人的监督作用,从而抑制经理人从事过度投资活动。(4)鼓励上市公司选择定向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并积极支持公司原有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公司发行的定向增发新股股份,更好地发挥公司原有控股股东对经理人行为的监督作用,从而更有效地抑制经理人从事过度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