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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因素抑制了本土小型零售商自主创新?——基于纵向市场势力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06-01 09:45:55

 

李凯 李伟 崔哲(东北大学),《经济评论》2016年第3
 
零售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零售业创新能力的增强以及创新效率的提高对于增强零售业整体竞争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整体上来说,我国零售业的创新活动在不断增多,但是对不同类型零售商的创新活动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本土零售商的创新活动明显不如国外大型零售商,本土零售商还仅停留在模仿国外大型零售商的店铺形式、商品布局、营销方式等表层事物上,自主创新活动较少。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影响了本土零售商的可持续发展,降低了本土零售商的竞争力,对零售业的整体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什么原因导致了本土零售商的创新能力较弱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增强本土零售商创新能力,提高零售业整体创新水平呢?
我们从产业链纵向势力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发现零售商相对于上游制造商的买方抗衡势力差异是造成本土零售商创新能力较弱的重要原因。买方抗衡势力是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交易过程中,下游企业和上游企业讨价还价,获得更加优惠交易条款的能力。买方抗衡势力问题在我国零售市场中较为突出。尽管我国零售市场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大致可以将零售商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国外大型连锁零售商(沃尔玛、家乐福、乐购等)以及本土大型零售商(如华润万家、华联等),这类零售商规模较大,而且采用统一采购的模式,其采购规模巨大。这类零售商与制造商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谈判筹码,可以获得更加优惠的交易合约,即此类零售商具有较强的买方抗衡势力。另一类零售商是本土小型零售商(比如区域性零售商、社区超市、便利店等),他们规模较小,采购量也较小,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于制造商的买方抗衡势力较弱,只能被动地接受制造商的交易合约。
我们将这两类零售商模型化为大型零售商和小型零售商,并突出了二者之间的买方抗衡势力差异。研究发现随着大型零售商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强,大型零售商相对于小型零售商的竞争优势增加,进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需求,这反过来促进了大型零售商的创新,这种效应称为规模效应。此外,零售商创新后成本降低,进而可以降低零售价格增强自身竞争优势,但是这一行为也促使竞争对手降低价格。竞争对手价格的降低抢夺了零售商的市场份额,使得零售商的创新收益降低,反过来降低了零售商的创新激励,这相当于对零售商的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这一效应是由于零售商竞争引起的,所以称为竞争效应。随着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强,大型零售商的创新竞争效应增强,而小型零售商的竞争效应先减弱后增强。但是综合规模效应和竞争效率来看,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强提高了大型零售商的创新,却降低了小型零售商的创新。这即是买方抗衡势力造成本土小型零售商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机理所在。
根据这些结论,我们认为小型零售商之间形成采购联盟可以增强相对于制造商的买方抗衡势力,进而可以提高自身创新水平。但是联盟内企业的组织和协调问题,以及联盟可能涉及到的反垄断问题需要企业格外注意。此外,本土小型零售商还可以加强与制造商之间的联系,比如形成纵向合作创新联盟,进而达到双方共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