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进行土地流转?
发布时间:2015-11-20 10:06:35
冷智花 付畅俭 许先普(湘潭大学)
《家庭收入结构、收入差距与土地流转——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的微观分析》,《经济评论》2015年第5期
中国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和农业发展走到了人地关系调整的十字路口。农村土地流转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重大变化,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土地具有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双重性,土地流转必然带来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变革,2009-2012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2.47%,土地流转农户数量也逐年增加,2012年已占到总农户数的19.32%。伴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非粮化问题日渐凸现,2012年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仅为56%。农户退出土地经营是大势所趋,更值得关注的是农户为什么会退出农地经营,新一轮人地关系调整和社会变迁、经济发展转变密切关联,摸清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和决策行为约束变量体系对于谋划土地制度改革方略至关重要。
运用北京大学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透析农户土地流转微观决策行为特征,研究结果发现家庭收入结构与劳动力内分工的影响最为显著,不同地区土地流转体现为“富农”行动特征,收入成为约束条件,影响着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
从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来看,土地流转是“富农”的选择和行为,家庭收入越高,农户越趋向于流转土地,而低收入家庭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大,低收入家庭在不具备向第二、第三产业有效转移的能力时,土地是保障其生活的基本生产资料,以地谋生和以地养老成为低收入家庭的唯一选择。
从农户家庭收入来源来看,工资性收入是形成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越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土地流转;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越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保留土地。以农业为生的农户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只有当土地产出收益低于非农部门收益,并且劳动力有能力有效转移出农业部门时,土地流转市场才有可能形成,这是土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
从农户家庭收入结构来看,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占比越高,农户越选择土地流转;经营性收入占比越高,农户越选择保留土地。非农部门与农业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导致了土地产出相对收益较低,土地流转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并非是由土地流转本身所带来的收益所至,寄希望于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预期目标属于因果倒置,需要立足中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审慎对待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主张。
当前,呼吁加快土地流转的声音越来越多,同时阐述了众多的理由与益处,比如通过集中规模化经营增加部分农户收入,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而却忽略了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国情下,土地流转是基于农业劳动力已有效转移或者有能力有效转移为约束条件的,行政主导的土地流转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保障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