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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抵押提高了农户的贷款可得性吗?
发布时间:2015-09-09 14:57:00

 

黄惠春(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农村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祁艳(南京农业大学)、程兰(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与农户信贷可得性——基于组群配对的实证分析》,《经济评论》2015年第3
 
在农业现代化与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的新阶段,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农地产权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关系、土地价值评估以及交易流程更加繁琐。在现行的农村经济与法律制度条件下,学术界对其抵押的可行性及效果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2009年起我国宁夏同心、浙江宁波、山东寿光等地陆续推出农地抵押试点。尽管各地试点的模式不一而同,但是社会最关注的还是试点的实际效果,即农地抵押是不是切实提高了农户的贷款可得性。要科学客观地评价农地抵押试点的政策效果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评价指标的选择,一般的研究都是从农户层面进行比较,但由于农户的个体差异对其是否能获得贷款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容易造成估计偏差;二是评价方法的选择,常用方法是将试点地区获得贷款的农户和未获得贷款的农户进行比较,但仅对试点地区进行调查,难以控制其他非试点因素对于评价结果的干扰。为了避免农户个体差异对政策效果的影响,选择村一级的指标更显合理,同时将情况相近的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农户获得贷款情况进行比较则可以有效控制其他非政策因素的干扰,从而获得客观可靠的结论。
201311月,我们对江苏省首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新沂市及其临近的东海县、沭阳县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重点是农地抵押贷款试点的进展以及农户获得贷款的情况。通过对42个试点村和非试点村608户农户的调查发现,试点村的农户信贷需求率、贷款发生率均高于非试点村,但其差异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同时,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对降低农户贷款被拒的比率具有显著作用。在本次调查的试点地区的304户农户中,获得农地抵押贷款的数量为7户(小农户2户,大农户5户),农地抵押贷款发生率为2.3%,占获得贷款总农户数的7.7%。贷款发生率过低使得试点贷款覆盖面非常有限,农地抵押提升农户贷款可得性的效果并不显著。
从江苏地区的试点情况来看,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对农地流转和抵押依然存在严格限制,农村农地流转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缺乏可持续性,试点中的农地抵押贷款合约交易成本较高且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发放新贷款。因此,要推动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发挥农地融资功能的关键在于降低农地抵押贷款合约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此,首先,应在条件允许的试点地区有选择地放开农村土地流转与抵押的法律限制,减少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其次,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转移和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缓释和弥补农地抵押贷款风险敞口。第三,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构建规模化、规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有效降低抵押品的处置成本。最后,加大试点贷款的宣传普及工作,针对农户需求特点改进现有农地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农户对农地抵押贷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