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命周期、股利决策与投资效率
发布时间:2015-03-24 16:41:59
罗琦 李辉(武汉大学),《经济评论》2015年第2期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出根据公司所处的成长阶段按不同比例强制分红,标志着我国股利监管由半强制走向强制股利政策。在以往的半强制政策下,监管部门通过将再融资资格与股利分配水平挂钩来间接制约企业的股利决策,自由现金流充裕的成熟型公司由于较小的再融资需求反而不受股利监管政策的约束。而在最新的强制股利政策下,成长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由30%降至20%,成熟型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则按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分别达到40%与80%,这实质上是对不同投资机会的成熟型公司作了进一步区分。上述变化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将企业生命周期纳入政策制定参考的股利监管理念,使得股利生命周期理论具有了现实意义。
理论上,融资约束假说和自由现金流假说作为两种不同的动因解释了公司股利决策与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假说在分析不同生命周期特征的公司时得到了统一:投资机会多的成长性公司被认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而遭受融资约束,低股利政策将缓解其投资不足;而缺少投资机会的成熟型公司则被认为自由现金流代理问题严重,低股利政策往往加剧其过度投资。
具体而言,成长性公司大多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而遭受融资约束,普遍存在投资不足现象。处于这一生命周期的公司投资机会多且利润低,具有更高的投资-现金流敏感度,这意味着成长性公司如果发放现金股利则要放弃一些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因此其不发放现金股利有助于缓解投资不足。而且,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控股股东,现金股利支付可能充当了控股股东谋取控制权私利的工具,成长性公司不顾自身的长期发展而进行超能力派现可能会加剧控股股东“掏空”行为,使其在面临新的投资机会时由于资金紧张而投资不足。
成熟型则公司由于投资机会的减少和利润的累积,可能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管理者过度投资的动机会更加强烈。成熟型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可以减少自由现金流被滥用于过度投资,从而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并且,现金股利的支付会使得成熟型公司在出现资金需求时积极寻求外部融资,外部市场监督的介入也有助于减少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并约束公司过度投资。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比较短,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尚不规范。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2013年1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也提出对公司成长阶段加以区分。基于这一政策背景,我们结合现行股利监管政策中的生命周期理论,研究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公司的股利政策与投资效率。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倾向随留存收益股权比的增加而增加,成熟型公司相较于成长性公司更倾向于支付现金股利。这一结果为我国新颁布的股利监管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为划分我国的成长性公司和成熟型公司提供了政策参考。进一步地,我们发现成长性公司不发放现金股利有助于缓解投资不足,成熟型公司支付现金股利则约束了过度投资,这表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的股利政策有助于提高投资效率。不过,成长性公司不发放股利虽能有效缓解投资不足,但这类公司少发放现金股利对投资效率的影响效果却并不明显。我国的股利监管政策是否需要进一步放松对成长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限制,这一问题有待深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