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下企业行为的反竞争效应及反垄断控制
发布时间:2015-03-24 16:40:59
张伟 于良春(山东大学)
《混合所有制下纵向一体化的竞争及反竞争效应》,《经济评论》2015年第2期
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的重要制度设计,近年来中国的《反垄断法》在产业实践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体不同,在中国很多重要的产业中,国有企业占据着重要地位,在2013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310家,营业收入占500强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82%。中国的《反垄断法》在设计时也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考虑,《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使得对国有企业行为的反垄断控制面临了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是否应适用相同的反垄断控制标准?目前对这一问题还缺乏较为规范及系统的研究。
作为一种企业重要的竞争策略选择,纵向一体化能够使企业获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资源;但另一方面,一体化的企业也有可能利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地位对其他企业实施竞争排斥,并形成反竞争效应。在私有产权假设下,对不同情形下纵向一体化所产生的市场圈定等反竞争效应已经有了大量的分析,但如果参与一体化的企业中包含着混合所有制产权形式国有企业的话,很多结果可能将不再适用。其原因在于国有企业除了对利润的追逐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使国有企业的目标与私有产权企业有明显的差别。当混合所有制产权形式的国有企业参与纵向一体化后,不仅产业上游或下游的市场结构将发生改变,而且上游或下游的产权结构也将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产权结构变化的效应可能会抵消市场结构变化所形成的反竞争效应,从而使混合所有制下的纵向一体化过程出现不同于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结果。
根据产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我们分别分析了产业上游的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实施前向一体化以及下游私有产权企业实施后向一体化的结果。研究发现在前向一体化中,只有当一体化企业的数量较多,且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中的私有产权比重较大的条件下,所形成的市场圈定才具有反竞争效应;而在后向一体化中,市场圈定则出现在一体化企业数量较少且私有产权比重较小以及参与一体化企业的数量较多的两种情形中,而且这两种市场圈定均具有反竞争效应。以上结果意味着在国有产权占重要地位的经济体中,对纵向一体化的反垄断控制标准应与私有产权背景下有较大不同。另外,这些结果也显示在对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的反垄断诉讼中,未来会出现企业采取产权抗辩的可能,这将构成反垄断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