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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过度投资、多元化经营与地方政府干预
原文载于《经济评论》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05-28 09:59:03

简报.jpg    章卫东 成志策 周冬华 张洪辉(江西财经大学)

 

 

我国自80年代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很大转变。政府将绝大多数的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企业拥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权,提高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放权让利的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完全消除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企业的行政性干预,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和投资项目、行业准入等各种审批权,因而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干预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解决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负担。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权力配置经历了从集权到分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了很大的经济决策权,也获得了财政自主权、经济管理权等权力。与此同时,诸如就业、社会养老、社会稳定等社会目标也由各级地方政府来承担(程仲鸣等,2008)。另一方面,政府干预是为了实现政府官员的政治晋升目标。8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官员的选拔和提升标准由过去的纯政治指标变成了经济绩效指标,这些显性指标包括地方GDP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以及就业指标等,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地方官员的升迁也有着重大影响(李宏彬和周黎安,2005)。而国有企业规模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能实现政府的诸多公共治理目标(魏明海和柳建华,2007),政府有动机干预企业的投资活动,政府对企业投资的行政干预造成了企业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低效益的投资,即导致企业过度投资问题。
 
与西方国家企业从多元化经营转为单一化经营倾向不同,我国的上市公司近些年来却出现了多元化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现象(林毅夫,2007;柳建华,2009)。究其原因,这可能是由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造成的,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行政上实现超强控制。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权仍由各级政府部门控制,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更多地对决定自己任免资格的政府部门负责,进而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因满足政府的要求而进行多元化经营,如增加就业岗位、稳定社会环境、投资新兴产业和增加当地的税收以及促进GDP的增长等。
 
但西方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代理理论很难完全解释我们国有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经营这一现象。我们从政府干预角度出发,研究了地方政府干预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并考虑了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多元化表现形式。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会干预国有上市公司,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地区,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越显著;多元化是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与民营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与多元化经营的相关程度更大,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更容易导致多元化经营。
 
基于研究结论,我们针对如何解决政府干预下导致的企业过度投资、多元化经营而产生的产能过剩等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1)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一套国有企业管理者选拔的市场机制,而不是通过行政直接任命,切断政府利用政治关联来干预企业的途径。这样可以使得企业的管理者免受政府的压力从事过度投资和多元化经营。(2)改变GDP的考核机制。只有破除GDP至上的思想,地方政府才不会有动力促使企业无效率的过度投资,因此,提高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关键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方式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