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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为农民增收带来了哪些机遇?
原文《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增收:一个制度分析的视角》,载于《经济评论》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05-28 08:11:51

 简报.jpg   李子联(江苏师范大学)

 

 

区别于传统城镇化,新型城镇化更加注重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城镇化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同步演进,更加注重农村剩余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因此,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将伴随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财政金融政策等制度的调整,因为后者对于激励和保障人口自农村向城镇的迁移至关重要。这就是说,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既是推进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更是新型城镇化发挥经济效应的重要媒介。
 
首先,农地制度的完善是促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制度基础之一,而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地制度为农民带来了收益性和保障性。从收益性的角度来看,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不仅可以使农民在土地耕种中获取更长久的经营性收入,还可以使其在对土地进行转包、转租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财产租赁性收入;农地流转机制的完善则使农民能够在土地交易市场中按市场价格进行土地转让,以此在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过程中获取更高的土地收益。从保障性的角度来看,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及农地流转机制的完善弥补了农村社会保障力度的不足,从而使农民形成了较强的收入预期。它既带来了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又坚定了农民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信心,因为即便农民在城市中难以获得工作,农村土地所带来的收益也能为其带来部分生存保障。这一转移为其带来了相较于土地经营更高的工资性收入,同时反过来又促进了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其次,户籍管制制度的放松能够在促进农民迁移后,实现其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户籍管制制度对农民增收的抑制作用在于:第一,它限制了人口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使农业生产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同时劳动生产率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这将使留居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受到制约;第二,它还带来了城乡居民身份地位的划分,使得剩余劳动力自农村向城市转移后难以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待遇。这一由二元户籍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歧视一方面使转移农民在同等就业平台下难以获得稳定的工作,从而使其工资性收入受隐性失业的影响难以有效提高;另一方面则使转移农民的子女在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机会时,必须缴纳额外的择校费或是其他支出,这无疑增加了转移农民的生活成本,降低了其净收入水平。因此,户籍管制制度在增加了转移农民生活成本的同时,也阻碍了农民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一项旨在放松户籍管制的政策从理论上来说能够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
 
最后,财政金融政策支农力度的加大能够预防人口城镇化进程中农业投入减少导致农业产出下降这一窘境的出现,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规模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积累的扶持上。从对规模化经营的扶持来看,财政金融政策支农力度的加大能够为留居农民购置机械、农具和其他预付资本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进而为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供技术要件,不仅能够弥补人口城镇化所带来的劳动要素投入的不足,还能更好地促进人均资本的深化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率,从而大幅度地提高留居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从对人力资本积累的扶持来看,财政金融的支农政策应更加注重农民经营技术的提高,以使农民在具备规模化经营硬件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软件的提升效应。因此,政府应在投入相应资金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参加种植技术、养殖技术以及进城岗前培训等各种能够提高其技术水平的培训。这一旨在提高其技术和知识水平的政策无疑能够促进其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