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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视角理解中国农民的生育性别偏好
发布时间:2021-11-22 15:46:16

 

耿鹏鹏 

(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

 

文章的选题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而选题又来源于研究兴趣。自从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笔者跟随导师罗必良教授开展农地产权的研究。令我感激和幸运的是,导师总是以一种鼓励性的启发式教育方法,引导笔者对农地产权一直保有极大兴趣并寻求产权内涵与外延的突破。论文的选题正是来源于导师在产权与生育激励主题上的一次极富启发性的谈话。他强调,农民重男轻女并非是简单的思想观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地矛盾、农耕基因所决定的。生儿育女不仅是贝克尔教授所说的投资行为,而且在地权竞争中能够成为一种策略性手段。当然,与以往一样,这个推测又一次打开了我的脑洞

在与罗教授的多次讨论中,我们形成了如下的分析逻辑:农地调整时期,一方面,农地产权平均分配的机制是基于村庄全部土地进行的存量分割,因此村庄内的农户均有动机和机会通过生育男孩在下次调整中获得新增土地并长期持有;另一方面,地权频繁变更诱发的地权博弈也凸显了男性在强化家庭行为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农地确权带来的地权固化将导致农户层面的地权只有存量特征,无法从村庄中获取增量,家庭土地存量的固化意味着生育更多男孩的农户不仅无法获得新增土地反而将会导致家庭人均土地面积的减少,特别是男孩婚娶将进一步收紧家庭人均土地约束。至此,农地调整和农地确权作为地权稳定性一对相对应的概念,农地确权政策可能弱化农地调整所诱发的重男轻女观念。

在随后的一次讨论中,导师提醒我关注农地继承权问题。因为农地确权制度安排中的生不增、死不减所内含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将有可能重构农民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及其行为选择。

第一,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农户家庭中通常是由男性继承土地,女性长大成人外嫁之后,其继承权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土地在继承机制下依然将加剧农民重男轻女的性别偏好。

第二,必须关注的问题是,既然农地调整和农地确权均会导致农民重男轻女,那么两者的涵义是否存在差异呢?这一问题的思考对于论文的整体逻辑是很重要的,我们必须识别其中的差异,才能更为完整地刻画农民生育性别偏好背后的产权涵义。

我们多次讨论这一问题并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判断:农地调整所诱发的农地产权弱化致使生育男孩成为了弱者的武器,将诱导农民对生育男孩数量上的偏好,而农地确权政策虽然强化了土地继承的重男轻女观念,但地权固化的存量特征使得农民并不会追求生育男孩数量上的占优,而仅限于。前者表达产权争夺的竞争性,后者表达产权排他的继承性

虽然整体上完成了论文的理论框架和分析线索,但支撑文章结论的实证检验是接下来的难题。当然,研究产权与生育的主题,一套多期的面板数据显然对于开展研究是非常有益的,但寻找这样一套农户微观的追踪调查数据是困难的。因此,本文使用了一期数据从生育激励的角度捕捉农民生育的主观偏好,这也是开展后续研究需要完善的方向。在论文完成初稿之后,笔者发现依然存在不足和一些能够改进的空间,于是经过几个月的细节打磨、理论梳理和计量完善,对全文的结构布局、理论框架、实证检验过程重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由于论文具有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共同基因,必须对产权理论和中国乡土文化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在写作过程中,时常有过怀疑和逻辑误区,但在罗教授的点拨下总会拨云见日,柳暗花明。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论文最终定稿。此时再审视自己的文章,整体上搭建了农地产权与农民生育偏好之间的理论桥梁并进行了经验验证,不仅拓展了农地产权的分析领域,也从微观层面上较为完整地分析了农民生育性别偏好背后的产权涵义。

论文在形成初稿并多次修改定稿后,我们最终决定向《经济评论》杂志社投稿。一个月后进入了外审阶段,两位审稿专家对论文的创新性给出了较为正面的评价,并对理论和实证部分提出了非常宝贵、专业以及富有创新性的修改意见,对论文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审稿专家提出的论文理论分析不够充分的意见,我们充实了文章的理论厚度。针对两位审稿专家关于文章内生性问题的担忧,我们在内生性处理的基础上重新选取工具变量,并在数据可获得前提下使用两期数据以克服内生性问题。后续又经过一轮的返修,最终得到了审稿专家和编辑老师的认可并收到了论文录用的邮件通知。论文正式发表前,编辑老师就格式规范、行文表达、数据分析等各方面与我们反复沟通、讨论,多次的文章校对确保了全文的精炼性和准确性。在审稿专家和编辑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的论文在讨论中完善,在细致的把关中走向科学和严谨。

 

(《竞争抑或继承:农地产权如何影响农民生育性别偏好》载于《经济评论》202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