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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新环境政策 探究企业转型之路
发布时间:2019-09-26 14:51:43

 谌仁俊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非常荣幸受《经济评论》编辑部邀请,与合作者,即我的三位学生一起回顾《中央环保督察能否提升企业绩效?——以上市工业企业为例》一文背后的研究故事。自20109月师从涂正革教授就读研究生以来,我一直将《经济评论》视为学生生涯的奋斗目标,我对经济学最早的一些认知,都与它有关。到目前为止,《经济评论》是我投稿次数最多的期刊,当然也是拒我稿件最多的期刊,录用率仅20%20167月,我有幸成为一名高校教师,开始指导学生,我毫无不犹豫地将《经济评论》推荐给他们。一路走来,《经济评论》帮助我成长,我想这一点与《经济评论》“让思想引领学术、以学术砥砺思想”的基本理念有关,我也希望更多的学生,能投身到对中国经济问题的研究中来。201710月,肖庆兰、兰受卿、刘嘉琪找到我,那时正值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环境规制的经济影响,而准自然实验方法在国内已经普及,我想与他们一起尝试,运用倍差法评估中央环保督察这一最新环境政策对企业的经济影响,这正是我们从事中国环境经济问题的人需要做的。近些年,探讨各类环境规制对中国企业经济效应的重要文献不断涌现,恰证明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

关于这一重要问题,寻根理论,还得归结波特假说(Porter Hypothesis),合理而严格的环境规制,是保障创新驱动下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双赢发展的一大必要条件(Porter1991Porter and van der Linde1995)。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总量突飞猛进的同时,日益显现出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弊端,对生态环境的过度破坏是其重要表现之一。那么,中国究竟能否采取有效的环境规制措施,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发展?这便是开展本研究的出发点。

我们对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发现在中国的环境政策体系中,命令-控制机制占据着重要地位(张晓,1999;涂正革、谌仁俊,2015)。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助推中国经济的发展(陈诗一、陈登科,2018),但常常会因地方官员的政绩诉求(周黎安,2007Jia2012Wu et al.2014)以及由此产生的“政企合谋”(梁平汉、高楠,2014;龙硕、胡军,2014)、“一刀切”、“形式化”、空气质量数据造假(Ghanem and Zhang2014)等地方政府发展动机与企业行为激励不相容问题而失效(蔡昉等,2008),进而左右对企业绩效影响的方向(于文超、何勤英,2013)。因此,中国能否破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融合协调的重大难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探索出一条突破地方政府“失灵”的绿色发展路径。

基于此,我们将视线投向方兴未艾的中央环保督察,这一最新的、重要的环保督察制度改革。中央环保督察依靠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严肃惩治违规排污企业、“党政同责”三大途径,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的地方环境问题,由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涂正革等,2019)。但是,这一被寄予厚望的环境政策能否同时倒逼企业进行创新,提升盈利能力,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为此,我们识别中央环保督察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具体而言,利用2014年第一季度至2017年第四季度全国沪深股市2459家上市工业企业非平衡面板数据,并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将上市工业企业划分为污染密集型行业与其他行业两个组别,将接受重点督察的污染密集型行业上市企业作为处理组,将其他行业上市企业作为控制组,并用企业单季利润总额表示企业绩效。进一步,采取能应对处理组实施政策时间不同的多期倍差法,赋予不同省份污染密集型行业上市工业企业不同的接受督察时间点。这是由于中央环保督察组并非同时对全国31个省份进行全面督察,而是从20161月在河北试点后逐步向其他省份进行依次覆盖的五批次督察,因此不同省份污染密集型行业上市工业企业接受督察的时间不同,不满足传统倍差法对政策实施相同时间点的要求。更为重要的,在对中央环保督察的政策识别时,还将面临一个难题: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每个省份进行为期1个月的督察,那么这一环境政策究竟属于运动型环境治理机制,还是常规型环境治理机制?考虑到中央环保督察搭建起长期的“党政同责”机制,尤其改善了公众参与环保的制度障碍,我们将中央环保督察视为介于两者之间的非常规型环境治理机制,这便要求我们在计量设计中,仍将结束督察后的省份所辖污染密集型行业上市工业企业视为处理组。这样的处理,还将方便我们进一步考察中央环保督察对上市工业企业绩效影响的时间效应。非常幸运,通过基准回归发现,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与督察结束后,均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向效应,这为肯定中央环保督察搭建长期“党政同责”机制、消除公众参与环保制度障碍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将中央环保督察认定为介于运动型和常规型之间的非常规型环境治理机制提供了合理依据,支持了我们对中央环保督察政策性质的判断。

于是,接下来的研究我们依次尝试以下四类稳健性检验:其一,检验政策实施时间的随机性假设,将政策实施时间提前两年后进行回归;其二,检验被解释变量企业绩效指标选取是否会造成估计偏差,使用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衡量企业绩效后进行回归;其三,检验是否存在企业逃离行为带来的估计偏差,剔除样本期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企业后进行回归;其四,检验是否存在其他重要环境政策带来的估计干扰,剔除样本内属于去产能重点行业的企业后进行回归。这些检验结果,均证实中央环保督察对上市工业企业绩效存在显著正向效应的结论。

在得出这一积极的基准回归结论后,我们进一步采用中介效应模型识别政策的创新补偿机制,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探究了不同上市工业企业在中央环保督察下的异质性表现。具体地,机制分析方面,由于很难获取企业层面的绿色专利数据作为中介变量,我们使用企业研发费用进行代理,不过这一做法也符合基于季度数据进行识别的事实,因为相比专利这类创新产出,研发费用这类创新投入对环境政策的反应时间相对更短。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创新补偿机制是中央环保督察影响上市工业企业绩效非唯一的作用机制,比较遗憾的是,受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很难对改变企业进退市场行为与生产投资偏好等影响渠道进行一一检验。异质性分析方面,我们在宏观层面主要从企业所属二位数行业的污染物密集类型、所在地区的接受督察批次与环境规制水平三个方面,在微观层面主要选取企业税负水平、所有制类型与规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作为史上最严环境政策的重要代表,中央环保督察在新时代能在一定程度改善上市工业企业绩效,对大气污染密集型企业的提升作用比水污染密集型企业更大,对最后一批接受督察、地方环境规制较强地区,以及高税负、中央和地方国有、大规模等有雄厚基础的上市工业企业,存在创新驱动的企业绩效改善。因此,要想全方位激发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并改善企业绩效,还需要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针对不同企业采取差异性措施。

本文的初稿完成于2018127日,2019319日投稿《经济评论》编辑部,先后经历初审、外审、两轮复审、五轮校对,最终才得以在2019年第5期正式发表。论文从选题到发表,历经近两年。期间,我们遇到很多数据处理与政策识别方面的难题,先后参加过2018年中国产业经济研究学术年会、湖北省大学生经济学术论文征集大赛、西南财经大学计量经济学论文大赛,非常幸运地得到与会专家的无私指导与大力帮助,尤其在模型改进与稳健性检验方面。在《经济评论》杂志社的外审阶段,更是得到两位匿名审稿专家中肯且极富建设性的宝贵意见,比如绘制组别趋势图、基准回归的识别策略、政策时间效应的特征判断、剔除其他重要政策干扰的安慰剂检验、异质性回归等等,这对于论文的提升与完善有着极大的裨益。当然,在对论文进行的四轮校对过程中,编辑部老师不辞辛苦地与我们进行反复的电话、邮件沟通,让我深深地感受到做学问需要严谨、严谨、再严谨。每一次向《经济评论》投稿,都是对自己研究的一次检验,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希望自己不忘初心研究好中国经济问题,讲好中国故事。

 

(《中央环保督察能否提升企业绩效?——以上市工业企业为例》载于《经济评论》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