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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战略投资者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吗?
发布时间:2014-03-26 09:16:52

 

 
(天津财经大学大公信用管理学院)
 
 
   2008年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中资银行的减持潮一直持续到今,如高盛在2013年5月全部清空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股票、瑞士银行也全部售出了中国银行的股份,这样大规模的减持,除了受国际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和巴塞尔协议3的影响外,也与我们曾经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对象密切相关:若在投资集团中有一些本就是财务投资者主导的,那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参股效应就会大打折扣,如中国银行的第一出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BS,在他的出资资本构成中,有一半就来自于以国际财务投资高手著称的香港李嘉诚基金和投资银行美林证券, 第二出资者淡马锡全资子公司亚洲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一家典型的政府性投资公司,参股中国工商银行的高盛集团也是一家以套利为目的的投资银行。这样的合作对象不禁让我们也怀疑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东道国市场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2006年4月,银监会修订并发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明确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和五项标准。四项原则是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五项标准是:第一,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单个境外金融机构20%,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合计25%;第二,从交割日起,股权持有期应当在3年以上;第三,原则上应派驻董事,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派出高管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第四,有丰富和良好的合作意愿;第五,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显而易见,我国银行业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少数外资控股,银监会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的上限比例,少数外资控股的最大问题在于能否使外资真正扮演好投资者的角色。
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下,本文立足于检验境外战略投资者在过去的10年中,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除了引资以外的作用。实证结果表明: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水平的影响存在二次型特征,其拐点大约在9.5%的水平;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水平的影响不因商业银行的所有权而发生变化;而且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水平的正向作用需要一定的时间才可以发挥出来。在国外著名机构减持商业银行的同时,一些投资机构,如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它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境外战略投资机构,还有全球最大的上市投资管理集团贝莱德集团的股份份额也在明显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应该对之前的引资过程进行总结。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政策建议:首先,东道国银行体系的吸收、模仿能力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发挥正向溢出效应的重要因素,国内银行应充分利用地缘文化优势,在非传统业务领域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溢出效应的发挥,更为实现国际金融合作中的对等互惠原则奠定基础。其次,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适当放开境外战略合作者的持股比例,探讨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和多个金融机构的比例和协调关系,鼓励战略投资者以更积极的股东身份进入银行的经营和治理方面,当初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合作伙伴,有一个因素就是国内私人资本不够强大,随着国内私人资本的不断发展,要适时地培养境内战略合作伙伴。再者,强化双方共同合作的意愿,真正实现“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其一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签订长期、良性化的合作竞争协议,若在投资集团中有一些本就是财务投资者主导的,那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参股效应就会大打折扣;其二,在股权安排方面,设置合理条款,调动双方的积极性,细化完善、强化执行合作协议,解决好利益分配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效率;其三,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防止大规模的资金撤出对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要在合作之初明确多少比例以上的投资必须实行分阶段退出,为了保证引资目标的实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合作协议,如实施延续性合作原则、业务合作和技术支持要在撤资后延续一段时间等。最后,完善东道国市场的制度环境,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银行担心自己的专有技术、核心管理资源等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增加了外资银行的营运成本,进而降低了外资银行向中资银行提供技术支持的动力。
(《境外战略投资者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吗?》载于《经济评论》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