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保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质性缩小,是衡量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指标。从时间上看,我国全力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与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带来的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相吻合。从目标上看,实现城乡共同富裕需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而数字信息技术的去中心化和分享性特征,可为城乡均衡发展提供共享机制。推动城乡共同富裕需要嵌入和依托于数字经济,通过数字信息技术缩小城乡差异,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信息分化影响城乡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十四五”时期是农村全面脱贫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既要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推动城乡共同富裕与社会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同步,数字平台已成为创造和分配社会财富的主要场域。未来的城乡共同富裕,必然是以数字经济为依托的共同富裕。但数字经济具有鲜明的技术偏向特征,数字革命在创造财富、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亦导致中低技能劳动力大规模失业,数字化水平不同的群体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收入分配失衡。相关研究发现,数字技术扩散的城乡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城乡数字鸿沟,造成了数字化减贫的城乡差距,数字普惠金融对城市相对贫困的缓解效应强于农村。数字鸿沟仍是数字时代全球贫富差距的重要表征,是实现包容性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新挑战。
如果说,数字鸿沟反映了信息主体在接触互联网机会上“有”和“无”的差别,信息分化则进一步揭示信息技术不均衡扩散造成的社会分化后果。信息分化是指在当代社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不均衡应用导致的不同信息主体之间的信息差距,及其不断扩大的社会分化现象。“信息穷人”与“信息富人”是分析信息分化时常用的一对概念,是指因信息资源占有和信息应用能力的差异而形成的信息贫富分化。诸多调查发现,信息贫富分化不仅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亦存在于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
在一些偏远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数字信息技术的不均衡扩散和不均衡应用造成的信息分化,已经成为降低社会流动性、影响人们获得发展机会的障碍,非但没有缓解原有的贫富差距,甚至产生新的社会分化——信息群体分化。信息群体分化效应与落后的经济、文化、社会情境等因素交互作用,形成对部分群体的权利排斥和限制,并生产出信息社会的群体新形态——信息贫困群体、信息中产群体和信息富裕群体。因信息资源占有的多寡、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差异,这些信息群体不仅存在于城乡之间,亦存在于城市和乡村内部。信息分化与经济分化互相作用,加剧数字经济下财富分配的不均衡与不平等,进而影响城乡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设计面向共同富裕的数字包容政策
新发展阶段的共同富裕,是均衡式发展、共享式发展和包容性发展的统一,是逐渐消减城乡差距的共同富裕。在城乡奔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数字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数字区隔及其对既有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分化,发挥数字信息技术在促进城乡共同富裕中的赋能和赋权效应,尚需更具包容性的数字化政策予以支持。数字包容政策的框架设计,应包括包容性接入、包容性利用和包容性发展三大模块。
第一,包容性接入。伴随移动数字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多数乡村和城镇社区已经接入互联网,但仍有少量信息贫困群体尚未与信息社会发生连接。数字包容政策的“包容性接入”,应将信息贫困群体纳入重点服务对象,推出面向贫困和偏远乡村的技术普惠政策,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制定差异化的资费方案;在普惠性提速降费的基础上,减少电信服务收费项目并降低资费标准,保障所有信息贫困群体都能接入和使用数字信息技术。
第二,包容性利用。信息包容政策的“包容性利用”,是指城乡居民人人皆可接触和使用数字信息技术,并从技术利用中获益。这需要政策设计者重视和尊重社区居民的个性化、差异化信息需求,对信息弱势者给予接入机会并在接入之后持续提供技术援助。这包括基于社区成员需求开展数字化技能培训,培育社区成员的数字技术利用能力;开发信息技术在城乡社区深度应用的数字化项目,如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村务管理、农产品销售、培训就业等,避免技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推动信息素养教育走进农村中小学课堂,阻断信息贫困的代际传递。
第三,包容性发展。数字包容政策的终极目标,是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而赋能乡村社会和城镇贫困社区,实现每个社区、每个个体的全面发展,为所有信息贫困者创造参与全球互联网信息消费、生产与创造的机会。包容性发展意味着,发展是以城乡个体和城乡社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不仅仅是信息获取的自如,还包括信息能力的提升和信息资本的积累,以及信息与知识增长、信息阶层地位的跃迁等。数字包容政策应以信息传播打破阶层固化,实现信息阶层的流动与跃迁,最终以数字信息技术赋能城乡融合发展与共同富裕。
以和谐信息关系助力城乡共同富裕
通过数字包容政策保障城乡个体参与信息社会的发展、共享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可缩小信息技术扩散和利用带来的信息与知识差距,进而消弭共同富裕道路上的机会不平等和能力不平等。在数字包容政策的支持下,数字信息技术在城乡社会生活中实现全面普及与渗透,以及多元信息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协同共享,也催生出更为复杂的社会互动和信息关系。
信息关系,意指个体之间、社会阶层之间通过信息应用和信息交互而形成的关系,是信息时代社会关系的一种类型。信息关系因“信息”而生,随“信息”而维系,并在信息主体的交流互动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城乡数字经济发展,必然催生一系列信息关系,包括信息主体之间的关系、信息主体与其所处信息阶层之间的关系、信息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信息时代,信息意味着资源、知识与权力,信息关系则在信息转化为资源、知识和权力的过程中扮演桥接角色。和谐的信息关系,包括信息互惠与信息共享、信息资本在信息阶层之间的自由流动、信息通过“关系”的连接而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或知识。信息关系将以一种非制度化的、柔性的力量,在城乡共同富裕和融合发展中扮演调节器的角色,是数字化政策的有益补充。
基于信息关系的信息分化柔性治理,应体现治理的包容性和人文关怀。这包括强化城乡信息连接,激励城乡信息互惠与信息共享;构建和谐信息关系,以信息关系调节城乡认知分歧、凝聚共识、强化信任。但和谐信息关系的构建,离不开数字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功能的发挥。对于处于信息弱势的个体而言,信息技术应是赋权和平权的工具,帮助个体获取作为信息时代合格公民应拥有的信息和知识,融入日新月异的数字化社会;对于信息阶层而言,信息技术应是阶层流动和阶层跃迁的工具,调节和平衡阶层结构,既要避免阶层固化,亦要防范阶层分化;对于城乡社会而言,信息技术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应以创新驱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助推城乡共同富裕和数字化转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反贫困语境下农村地区的信息贫困与信息援助研究”(18AXW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文章来源: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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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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