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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政府兜底的保障房标准不宜随意放宽
发布时间:2017-11-27 09:01:51

摘要:政府投入建造的保障房如果不能满员入住,就需要判断是不是原先提出的数字目标过大,可取的办法应该是调整数字目标,减少保障房投入,而不是让一些已经达到小康标准的家庭加入到申领保障房的队伍中。

原文发表日期:2017.10.09

 

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的明确,市场调控正在清晰地显示出它的预期效果,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一些大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一反几年来的热闹常态,出现了少有的冷清局面,交易陷于平淡。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要寻找原因并不难,在严格的限购政策的束缚之下,住房投资、投机已经基本被清除出了交易市场。但是,在限贷的框架之内,有购房资格群体的购房意愿也正在变淡,这部分人员对市场的观望、不参与,自然也促使市场交易量下降。

有资格购房群体的购房意愿为什么会变淡?一个被忽视的情况是,随着这几年政府以越来越大的力度推进保障房工程,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申请保障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他们即使有资格购房,也会以其经济理性放弃或者延迟购房,转身加入到申领保障房的队伍。很显然,决策者应该看到这种情况。

对民众住房需求提供兜底保障,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在从差不多10年前开始的本轮房地产调控中,政府加强了对保障房的建设,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各地政府为完成这一目标,也推出了多种住房保障形式,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近几年流行的则是共有产权房。这种多形式的保障房适应了不同地区困难群众不同的住房需求,因此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政府加大对保障房的投入,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对早期偏重于商品房建设而忽视了民众需求的一种必要的补课。但是,既然政府对民众的住房保障责任是一种兜底责任,那么,政府对于民众的住房支持就应该以履行这种兜底责任为限,而不宜任意扩大。政府用以履行这种兜底责任的资源来自财政资金,但政府的财政资金来自全民,政府所履行的兜底责任实际上来自全民的授权,而全民的授权严格来说也仅限于这种兜底的范围。如果任意扩大,就产生了一种财政资金运用是否公平的问题。

在房地产调控中,政府对于保障房建设实施的是一种数字管理,各地都需要明确一定的数字目标,以此来体现政府的责任。但是,这种不管什么地方都必须提出一定的数字目标的做法,却很可能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民众的住房情况很不一样,一些贫困地区由于民众收入有限,自购商品房比较困难,因此需要政府加大保障房的投入,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方面的压力就较小,如果也像贫困地区一样建造大量保障房,就会出现保障房过剩的现象。而政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让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分配出去物尽其用,就会不断地放宽保障房的申请入住标准,使一些本来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的人也进入保障房申领队伍,享受到他们本不应该享受的兜底利益。这种情况如果在某个地区成为普遍趋势,对那些通过自有资金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日前,媒体报道,从2010年上海推出第一批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以后,7年来已推出6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连续5次放宽准入标准(昨日《新民晚报》)。目前,上海对共有产权房申请的条件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0(2人以下户7200),家庭人均财产18万元(2人以下户21.6万元)。但是,按这样的条件,在目前的上海,已经很难说是困难家庭了。这样的家庭,实际上已可称小康,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房贷等途径购买商品房来解决住房困难。事实上,在上海除了部分暴发户,绝大多数普通市民就是通过自己节衣缩食购买商品房的,而当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标准放宽到这样的程度的时候,这些市民就会感到自己当年购买商品房是一种在经济上不合算的行为。这也就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开始冷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共有产权房申领日趋宽松的情况下,一些有条件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就会改变决策,过度依赖国家的帮助。

因此,政府需要坚定不移地向住房困难群众履行兜底保障责任,但由于政府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在履行这种兜底保障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不能随意放宽保障房申请标准。政府投入建造的保障房如果不能满员入住,就需要判断是不是原先提出的数字目标过大,可取的办法应该是调整数字目标,减少保障房投入,而不是让一些已经达到小康标准的家庭加入到申领保障房的队伍中。在已经实行限购的情况下,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体购买商品房,同样是解决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这一点来说,目前一些地方取消购买首套房的房贷利率优惠等措施,是可以商榷的。

 

文章来源:《凤凰评论》,转载自《南方都市报

详见:http://pl.ifeng.com/a/20171009/52499328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