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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对“京津冀先实现社保转移接续”的杞人忧天
发布时间:2014-09-15 09:28:13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人民网以“京津冀可先实现社保转移接续”为题发表了一篇报道,报道中说到:“中国城市改革与发展系列调研课题组今天在天津市武清区举行研讨会。与会专家建议,京津冀城市群可以率先实现流动人口社保异地转移接续”。
遗憾的是,虽然这篇报道再次提起“流动人口社保异地转移接续”这个话题,但由于篇幅过于短小精悍,文中并没有进一步披露“与会专家建议”的具体内容,因此也就无法评论这项建议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报道的标题却也道出了一个事实,虽然“流动人口社保异地转移接续”已经较长一段时间没有被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媒体所提起,这个话题似乎已经“淡出”了社会舆论的兴奋点。然而,这个影响到中国2亿多劳动力的实实在在的问题依然实实在在地存在,或者说这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至少在当前仍然并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解决。
在网上查寻原先的媒体报道,似乎能得到一点相关的线索。譬如2011年4月《唐山晚报》报道说:“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推进工程启动仪式举行,京津冀三方签署《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框架协议书》,其内容包括:加快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现京津冀三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合作。”但是,这个协议瞄准的对象是“人才”,而“人才”是一个中国政府正式文件中使用的有特殊内涵的官方名词,即“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更为具体的说法是,“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主体”。由此可见,占流动人口大多数的“非人才”并不在协议的框架之中。
在今年上半年一个与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城市管理广播“对话一把手”相关的报道中提到,在京津冀一体化中,未来就业的流动性也将加强,很多人担心异地就业会影响到社保。北京市人社局的领导解释说:“去异地就业要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是谁,如果是异地企业,社会保险就随异地的政策参与,而不是执行北京的政策。根据人社部3月1日新下发的文件,即便是劳务派遣,也须按企业的注册地标准进行参保。”这就是说,京津冀三地就业人口流动后的社保,要看就业的企业注册在北京、天津还是河北,社保关系随单位走,在哪里注册就执行哪里的社保政策。此前若有参保记录,会按异地(转移接续)的政策办理。这个规定对“即便是劳务派遣”都管用,那就不局限于“人才”了。
社保“异地转移接续”的现行政策是怎样的呢?按人社部的规定:在参保人工作发生异地流动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带走;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这个“转移接续”的比例使转入地和转出地都感到“吃亏”。就转入地而言,接收一个工作流动的参保者,在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这一块就亏了8%(原本应该是20%),而将来支付养老金时,待遇却必须是足额的;就转出地而言,辛辛苦苦征收的社会基金,一旦参保人工作流动,大头就转移走了,基本上是“赔本赚吆喝”。正因为这个原因,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真正办成了“异地转移接续”的工作流动的参保人似乎并不那么多。当然,这只是猜测,也只能是猜测,因为人社部从来没有公开过相关的数字。
回到“京津冀社保转移接续”的话题上来,主要的感觉是这件事情并不那么容易解决。如果是实行现行政策,问题可能就是“外甥打灯笼——照舅(旧)”,这在以上所引的北京市人社局领导的“解释”中似乎已经可以看出端倪。如果在京津冀三地的户籍人口中实行特殊政策,那么对“非京津冀”户籍的流动人口来说是否非常不公平?从数量上来说,恐怕“非京津冀” 户籍的流动人口实际上要大得多。可以预料的一个结果是,河北省的户口会身价百倍。
当然,很有可能,未经披露的“与会专家建议”其实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那就算又“杞人忧天”了一番——真诚地希望是这样的结果。
 
文章来源:凤凰财经,转载自作者博客
详见: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812/12905571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