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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荣亮:工业领域治霾当用重典
发布时间:2014-01-15 18:21:25

  (经济观察报)

  导语:结合目前工业企业发展情况,我国工业领域治污,当用重典,慎用奖励。原因在于,防治污染是企业的本职责任,完成本职工作都需要超额奖励来激励,只会加剧企业环保投入的“等靠要”依赖性,不利于培养企业的环保自主意识,不利于长期环保工作开展。

  随着京津冀等大中城市雾霾污染严重,中央政府加大环保治理力度。继九月份公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出台了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后,进入十月,又准备发布大气污染治理奖励。财政部14日透露消息称,中央财政将安排50亿元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京津冀蒙晋鲁六个省份)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向河北省倾斜,以“以奖代补”方式,按上述地区预期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PM2.5浓度下降比例三项因素分配,突出绩效导向作用。

  有分析认为,50亿元奖励,重点投向交通业、重工业,通过奖励淘汰老旧车辆和黄标车,奖励火电、冶炼、化工等重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改造,来提高交通业和重工业的环保水平。

  但个人认为,奖励在工业企业治污工作中作用有限。原因在于,防治污染是企业的本职责任,完成本职工作都需要超额奖励来激励,只会加剧企业环保投入的“等靠要”依赖性,不利于培养企业的环保自主意识,不利于长期环保工作开展。而且还会培养出企业的求偿心理,即没有政府的资金扶持,就不会主动治污,甚至为要挟奖励而怠于治污。实践证明,以补贴、奖金等形式下发到企业,最终治理污染效果一般,国内经常有消息爆出,企业拿着治污补贴(设备投资补贴、电价补贴等),仍然存在偷排污染的情况,为的是节省排污设施运转成本。所以,政府安排治污奖励,要奖励有推广价值的降污新技术,而非降污工作本身。

  个人认为,结合目前工业企业发展情况,我国工业领域治污,当用重典,慎用奖励。那么,工业领域重典治霾,我们有哪些工作需要做?

  首先,有法可依,就要完善环保法律制度。1989年通过的环保法,核心手段是行政罚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已经难以适应工业企业的发展情况。乐观的是,这两年,我国政府在积极修正环保法。

  今年10月中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草案中提议,对于工业企业未批先建,追究具体责任人,并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不是以前的“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这为制止工业企业违规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工业企业中,普遍抱着“先上车,后买票”心态,违规建设大量工业产能,导致我国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规模过剩。相当多的企业通过后期补办手续将产能漂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违规建厂行为的鼓励。还有的企业一直黑户经营,不再理会环保部门的要求。目前,我国华北地区这样的企业大量存在,这一群体游离于环保有效监管之外,是工业粉尘的重要污染源。

  新的环保法修订草案还赋予了公众的监督权利,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

  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是,对于引起霾的粉尘污染,环保部门执法只能停留在停产、限期整改,处罚停留在企业层面。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目前收录的污染环境罪,已经对工业粉尘等污染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以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排放、倾倒、处置废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具备排放、倾倒、处置的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包括三类“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这样,现实生产生活中,虽然工业企业排放的粉尘,无论从规模总量还是持续时间上讲,都是居民生活环境危害最大的一类物质,但由于属于一般废物,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立法工作适时跟进现实需求,为制止工业粉尘污染形成法律制度保障。

  其次,工业领域重典治霾,还要加强执行层面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环境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偷排、超标排放被查处,罚款一般来说也就是几万元、几十万元,远低于企业要防治污染所花费的费用,导致一些企业宁愿选择被查处受罚而偷排不止。这样,就出现不正常现象,即防治污染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环保部门并不具有独立性,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人、财、物等均要受地方政府领导,这样其执法就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针对这一情况,国内部分省市已经进行了制度探索。陕西省自2002年8月推行环保管理体制改革,在市以下环保行政管理系统,开始实行垂直管理。10年来的探索实践证明,让环保部门拥有的独立监察权和行政执法权。有学者建议,进行适当的机构改革,把环保部门从政府部门序列中独立出来,成为与检察院、法院一样的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机构,赋予其相对独立自主的执法地位,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约束。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

  详见: http://www.eeo.com.cn/2013/1018/2508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