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马骏,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向全世界作出了中国将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碳中和目标的设立将对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将为经济加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巨大动力,也将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和诸多挑战。
金融业如何把握碳中和带来的机遇
未来30年,以碳中和为目标的政策措施会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提升绿色金融的发展潜力,从而为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机遇。从需求侧看,落实碳中和意味着政府将出台一系列力度更大、覆盖范围更广的低碳项目扶持政策与措施。这些政策与措施包括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和扩容、财政对绿色低碳活动的补贴和减税政策、各类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的金融激励政策,以及在能源、交通、建筑、工业等各个行业支持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等。从供给侧看,预期中的绿色金融政策包括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银行考核机制、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风险权重调整、绿色项目担保和贴息等,这些都将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收益率,从而激励这些机构提供更多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在供需两侧共同发力的背景下,绿色金融市场将持续快速扩容。
商业银行
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到13.92万亿元,我国绿色信贷的规模名列全球第一。但是,与碳中和的要求和国际最佳实践相比,我国的许多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在治理框架、战略目标、实施路径、气候风险分析、环境信息披露和产品创新能力等方面仍有差距。建议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制订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的战略规划,强化治理机制建设;明确界定棕色资产,开展对商业银行资产碳强度和碳足迹的核算,完善信息披露;对气候相关风险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加大对绿色项目和客户的支持力度,支持高碳行业客户的低碳转型,压降棕色项目和客户的投融资风险敞口;强化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创新与碳足迹挂钩的绿色贷款、绿色理财产品,开发碳质押贷款、碳收益支持票据、碳交易财务顾问等创新产品和服务。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对绿色产业的融资服务已经成为我国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累计发行了约1.6万亿元绿色债券;我国含ESG主题概念类基金和使用ESG投资策略构成投资组合的基金合计270多只,存续规模约为3000亿元。为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碳中和目标,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推出针对上市公司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操作性指引或标准,完善绿色债券筹集资金用途的规定,建立规范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自律机制。资产管理机构应推出更多融入ESG要素的投资产品,强化本机构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推动被投企业向绿色低碳转型。证券承销机构和交易中介机构也应重视发行主体的ESG表现,引导市场实现差别化定价,强化产品创新能力,推出更多支持减碳的产品。建议尽快推出碳期货产品,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建立规范的碳金融市场。
保险
近年来,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成果初步显现,但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保障需求相比还有差距,需要在产品供给、保障覆盖广度和深度、风险数据积累、创新激励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一是加强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绿色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增加产品种类,构建多场景、全方位的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二是加强绿色保险相关数据积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为绿色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费率厘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持。三是制定重点行业风险评估标准和风控服务规范,进一步强化保险业气候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四是创新激励机制,建议政府部门引导相关行业领域更多地运用保险市场机制进行风险管理,初期可通过为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及税收减免方式鼓励企业参保。
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国内机构投资者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始积极探索ESG投资,逐步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但是,对比碳中和的要求和可持续投资领域的国际最佳实践,国内许多机构投资者的可持续投资能力建设尚处于早期。建议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制定可持续投资战略,确保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充分评估气候问题带来的风险与机遇;采用资产碳排放强度、高碳资产敞口、绿色或零排放资产占比等指标作为评估资产组合可持续性的参考,并加强与这些指标相关的信息披露;研究并完善针对标的企业的ESG评估筛选方法,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纳入ESG因素;积极发挥其股东的影响力,利用质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推动被投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并提升ESG表现,督促其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充分考量可持续要素。
碳市场和碳金融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配额规模超过40亿吨/年,标志着我国碳市场正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但与成熟碳市场相比,我国碳市场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对此建议:加快拓展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并加快扩大全国碳市场的温室气体覆盖范围,将甲烷等纳入管控范围;强化有偿配额及抵消机制设计,适时推动有偿且差异化的配额分配;将增强和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属性摆到碳市场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碳金融及衍生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参与,适时允许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拓宽控排企业节能降碳资金来源;鼓励个人通过自愿减排、碳普惠等方式参与碳市场,将绿色出行、植树造林、节电节能等低碳行动转化为收益;推动构建新的碳市场监管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构建交易所、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的共同监督机制。
金融科技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科技支持绿色金融方面取得了快速进展,但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产生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建议进一步拓展金融科技在绿色金融领域的运用,包括:运用金融科技对绿色资产进行识别、贴标和环境效益测算;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实现绿色金融业务数据报送管理、统计分析、业绩评价和风险监测;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环境监测,并进行预警处置;依托物联网、人工智能完善企业或个人客户绿色画像,提升客户识别与穿透能力,促进支持绿色低碳行为,推送绿色低碳理财产品;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底层资产记录,发行绿色低碳主题产品。
转型金融
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大量高碳企业需要向低碳或零碳转型。如果因为转型中的企业目前属于高碳行业而无法获得融资,则转型就很难发生,而大范围的转型失败将会导致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推动构建支持转型金融的框架。第一,明确转型技术路径,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包括转型技术路径和准入门槛。第二,建立转型认证和信息披露体系,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转型路径的实施情况、转型目标的实现情况、产生的环境效益等。第三,创新转型金融产品,满足不同转型路径的融资需求,比如,转型并购基金、转型贷款、转型债券、转型担保等。第四,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包括提供用于开发清洁能源的土地资源、设置可再生能源消纳额度、实施补贴和税收减免、提供担保、推出碳减排支持金融工具等。第五,设立国家级的转型基金,为需要进行绿色低碳转型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提供融资支持。
金融业如何分析和管理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气候相关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在碳中和背景下,转型风险可能成为重大的金融风险来源。金融机构应该强化对气候相关风险,尤其是转型风险的识别、量化、管理和披露。从国内外经验看,以贷款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会侧重于评估气候因素对信用风险的影响,保险公司从承保业务角度一般使用巨灾模型估算损失并对保险定价,资产管理机构及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投资部门会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对资产估值、投资组合收益率等指标的影响。
识别和量化气候相关风险后,金融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披露。可比性较高的风险披露能够优化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效率、为后续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中国积极参与了全球气候相关的披露工作。2020年12月,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要针对金融机构研究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近年来的一些初步实践表明,金融机构的气候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可包括:建立气候相关风险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框架,设置降低气候相关风险敞口的具体目标,完善投前、贷前风险评估,根据气候相关风险调整风险权重,完善投后、贷后的气候相关风险管理。
在碳中和背景下,建议国内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对气候相关风险重要性的认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环境气候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建立气候相关风险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框架,完善投前、贷前气候相关风险评估和投后、贷后气候相关风险管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能力,加快对碳风险对冲工具的研发。
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过去几年,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并在多个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国际影响力。但是,与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还面临着若干挑战。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充分参与低碳、零碳建设,有效防范气候相关风险。
一是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修订绿色金融标准。建议参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按碳中和目标的要求以及“对任何可持续目标无重大损害”原则,在绿色信贷统计标准、绿色产业目录中剔除清洁煤炭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未来,在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界定标准的编制过程中,也应该强调同样的原则。
二是指导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敞口和主要资产碳足迹进行计算和披露。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在明确界定棕色资产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其中应包括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棕色资产信息及相关资产的碳足迹。可根据国内机构现有相关专业认知和能力,分阶段逐步提高对碳足迹相关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
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分析,强化能力建设。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前瞻性的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分析,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也应组织专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和相关国际交流。金融监管部门可牵头组织宏观层面相关风险分析以研判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考虑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披露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分析结果。
四是围绕碳中和目标,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人民银行已经表示将要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将较低风险的绿色资产纳入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在保持银行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不变的前提下,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提高棕色资产风险权重。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加大对当地绿色项目贴息、担保等的支持力度。
五是鼓励主权基金开展ESG投资,培育绿色投资管理机构。建议外汇管理部门、主权基金和社保基金继续加大可持续投资的力度以引领社会资金参与,相关方式包括按可持续/ESG投资原则建立对投资标的和基金管理人的筛选机制等。同时,积极培育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的分析能力,披露ESG信息以带动整体行业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并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推动被投企业提升ESG表现。
六是提高金融机构在对外投资中的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管理水平。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指导投资机构遵守《“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中所应遵循的环境和气候标准。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可协助开展对外投资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七是完善碳市场监管机制,确保碳市场有效发挥引导资源向低碳活动配置的作用。新的碳市场监管机制应该被赋予设计、筹建和统一监管碳现货市场和碳衍生品市场的责任。如通过确定合理的碳总量控制机制,使得碳价格与碳中和目标相一致,以引导所有企业(不仅是控排企业)积极减碳、进行低碳投资;构建有金融资源充分参与、有流动性的碳交易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有效管理碳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其他风险;建立碳价稳定机制,防范在极端情况下碳价的大幅波动。
文章来源: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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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中国金融》2021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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