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虑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市场操纵认定类型,并谨慎定义市场操纵行为,把具体解释的权力交与证监会,以应对新型市场操纵手段的出现和泛滥。
原文发表日期:2017.05.25
最近,A股仍处震荡调整之中,不少业界人士和投资者把导致市场这种现象归咎于最近金融监管部门连续颁布的各种监管禁令及金融去杠杆加码,比如银行委外资金纷纷被赎回导致股市资金收紧;同时,市场又不断传出3个月期国库现金定存利率上行、证监会通报六宗监管案例等消息。这些都被认为是导致A股市场出现震荡调整的“导火线”。
在笔者看来,这些因素固然对A股调整起到了一定诱发作用,但不是关键原因。当前A股市场低迷不振的最重要问题还在于投资者信心不稳定,对A股市场制度建设缺失及监管不到位仍存较大担忧心理。因此,恰恰相反的是,金融监管部门向广大投资者传递出的不应该是“温和去杠杆”的政策信号以安抚市场,而应更果断地释放出不断强化监管和完善法规的坚定信号,用严厉监管处置风险和完善法规预防风险“双管齐下”手段,达到遏制新风险发生的目的。
从当前看,严厉监管和完善法治能对A股市场起到两方面疗效作用:
一方面,持续最近严厉处罚的态势,用天价罚单彰显监管层严管市场的决心,对证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正面影响,使参与A股市场运作的各类市场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保持警觉和敬畏之心,促使他们把“莫违法,违法必被查、必被罚,违法的代价会很惨重”作为经营运作的“座右铭”,做市场规范运行的跟随者。同时以此优化A股市场生态,迫使部分投机炒作资金退出市场,加大A股市场违法操作成本,让市场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甚至被罚到倾家荡产,最终增强广大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推动A股投资回归业绩和基本面。
另一方面,在用重典下猛药治市的同时,加快推进法规建设,消除法规滞后现状,弥补监管漏洞。从目前看,及时修订《证券法》和《刑法》,将有关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如单独或合谋拉抬股价、串通买卖、自买自卖、其他市场操纵等纳入法治轨道,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来界定和量刑,并对操纵行为人的认定、操纵手段的认定、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违法所得的认定等进行准确定性;并对跨市场、跨品种交易操纵行为及渲染、轧空等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准确描述和定性,消除模棱两可局面,彻底堵塞犯罪漏洞。
同时,考虑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市场操纵认定类型,并谨慎定义市场操纵行为,把具体解释的权力交与证监会,以应对新型市场操纵手段的出现和泛滥。此外,尽快出台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对市场操纵的赔偿义务主体、诉讼方式、赔偿对象、投资者损失认定进行规定,以完善投资者保护,增强对投资者的赔偿保护能力,消除广大投资者后顾之忧。
文章来源:《凤凰评论》,转载自《南方都市报》
详见:http://pl.ifeng.com/a/20170525/51158550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