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随着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一些在中国金融市场呼风唤雨的投资者浮出水面。新闻媒体报道,一些通过金融市场聚敛巨额财富的神秘富豪既没有像样的企业,也没有重大科技创新,他们只不过是借助于眼花缭乱的交易行为实现财富的快速积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将这些财富的拥有者称之为“吸血鬼”,并且发誓决不会心慈手软,一定要清除中国金融市场破坏者。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主导的监管体系缺乏开放性,行政机关监管金融市场过程中,过于依赖内部的监管体系,而没有充分发挥中小投资者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而使金融市场监管出现了顾此失彼的问题。
金融市场监管不仅仅是监管机构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的责任。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在金融市场监管的过程中都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美国证券委员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过程中,随时接受公众的举报,如果上市公司在交易特别是海外交易过程中涉嫌非法交易,那么,证券委员会可以随时启动调查程序,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可以立即对上市公司进行查处。换句话说,美国证券委员会在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时候,采用的是开放式监管模式,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如果上市公司海外交易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违反海外贿赂法,那么,证券委员会可以随时进行调查,并且要求上市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如果上市公司对投诉问题缺乏具有说服力的解释,证券委员会必须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调查,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作出严厉的处罚,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证券委员会网站直接向社会各界详细披露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证券调查属于内部调查,依照我国现行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属于行政调查,调查是封闭的,调查的结果对外公开。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出我国行政主导改革的基本特征。这种封闭式的监管模式不利于社会监督,不利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应当坚持开放原则,一方面鼓励中小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开举报,如果举报属实,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公开调查的全过程,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涉及权钱交易的问题,新闻媒体可以予以揭露,国家司法机关可以追究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笔者的建议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改变传统的行政主导监管模式,建立全民性的监管模式。今后中小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新闻媒体可以发布上市公司的调查报告,随时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果接到中小投资者的投诉,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立案调查,并且将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其次,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一定要改变传统的“家长式”的管理作风,面向中小投资者,面向大众建立全新的管理服务体系。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必须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随时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如果新闻媒体发现上市公司经营存在问题,那么,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当敦促上市公司及时作出回应,如果上市公司不愿意及时作出回应,监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总而言之,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不能代替对上市公司问题的解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能代替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必须改变传统的居高临下监管模式,真正深入到上市公司的各个领域,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纠正,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金融市场开放透明。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7-03-03/188358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