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马健,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当前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尤其对民营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功能正在削弱。融资租赁,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兴的类金融工具,以其融物代替融资、债权与资产所有权相结合的特征,决定其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如果构建健康发展的环境,融资租赁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的导向作用,部分替代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职能。
改善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增加融资租赁的有效供给。银监会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指导与检查方向,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结构进行适度规范,避免融资租赁成为银行的贷款搬家机构或演变为贷款部门的附庸。
重视行业规范的制定,强化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流向生产经营用途。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对融资租赁行业鼓励的指导意见,但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未出台具体的行业指导规则,未制定相应的鼓励融资租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应引导融资租赁投向于利用物权的使用价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国务院总体政策引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各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融资租赁的行业指导规则或业务引导规范,引导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改善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环境。融资租赁的再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往往只投银行感兴趣的业务方向,导致与银行业务结构的重复和雷同,制约了融资租赁流向实体经济。当前虽然融资租赁发债市场放开,但门槛较高。应改善融资租赁对银行资金来源的依赖,加大融资租赁的债权、股权融资市场,放松对融资租赁投资基金的限制,以及在加强行业监管前提下,发挥委托租赁业务的资金调剂和作为资金中介的功能。
建立融资租赁与银行征信体系连接的通道,加快融资租赁信用体系建立。当今迫切需要将融资租赁纳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或由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与全社会征信系统对接的体系,促进融资租赁征信系统的尽快建立,降低融资租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控制成本,增加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选择。
文章来源:光明网
详见:http://theory.gmw.cn/2017-03/09/content_239256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