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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宸: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看金融创新与绿色发展的稳中求进
发布时间:2017-03-20 10:29:01

 (作者系中国绿发会绿色金融工委副主任、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投融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金融创新发展高层论坛秘书长)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二)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

  我国目前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由于土地、能源等要素价格偏低,环境污染成本未充分内部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加快推动形成低碳绿色发展模式。新常态下发展阶段的转换,要求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与其相适应。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才能顺应我国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的要求。在长期的金融分业监管制度框架下,我国金融各业已经形成了特有的金融业务,各具特色、各有优势。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金融创新不是要简单抹平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形成同质竞争,而是要促进金融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协同合力。鼓励金融机构以服务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为核心,着力提升资本和资金配置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那些通过所谓产品将资金在金融机构间搬来搬去,简单赚取利差,只产生机构利润、不创造社会价值的做法不是应该提倡的创新。在此,我认为要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领略金融创新与绿色发展的稳中求进。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稳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一是当前的金融创新方向仍有偏差。金融创新应该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降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但是在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利率大幅度下调的情况下,我国实体经济平均资金成本反而有所上升,企业负债率大幅度提高。据初步估计,我国企业的总负债高达100万亿元左右,每年利息支出高达7万亿元,相当于每年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其中,非标融资急剧增加,非标融资利息过高,是造成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重要原因。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相互合作、互借通道,拉长了社会融资的中介链条。每类金融机构都要在融资链条上赚取息差,推高了金融机构合作类融资产品利率水平,并降低了融资效率。银证信保基合作的产品,不仅利率高过市场均衡利率,而且拉长了金融产品的风险链,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容易导致风险在产品接头环节迅速积聚,引发市场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与中小投资者在交易渠道、对冲工具和交易技术手段上的差距被进一步拉大,如果不能有效监管,将导致中小投资者在市场波动中更容易遭受损失。

  二是制度套利性创新步伐过快,风险凸显。当前我国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有三个方向:第一是突破现有制度和分业监管约束的制度套利性创新,第二是以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推出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性创新,第三是以资产证券化和非标融资为核心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创新。这三类创新都是中国金融市场十分需要的。令人担心的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制度套利性创新步伐过快,开放力度过大,已经超出了现实的监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助长了金融机构不正当的盈利模式。制度套利性创新的急剧膨胀,不仅突破了现有法规,冲击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也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极度畸形化,蕴藏着巨大风险:以信托融资、委托贷款等为代表的非标融资急剧扩张,不仅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也成了监管难点;金融业结构极度不均衡,信托业是小行业大资产,证券业是大行业小资产;正规资产管理规模做不大,通道式资产管理规模急剧扩张。不仅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万亿元,受益于通道业务的券商,短短一年内资产管理规模也增长6倍至342万亿元;出于表内资产转表外的需要,银行同业资产规模急剧提升,201213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规模同比增长367%,较生息资产增速高出217个百分点。通过互借渠道、资金搬家、赚取利差,成了很多金融机构的核心盈利模式,导致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

  三是金融各业的监管部门在创新政策上存在互相竞争的倾向。在金融分业监管制度框架下,银证保各监管部门,迫于行业内企业所给予的压力,都害怕在制度套利性创新上吃亏,竞相攀比开放力度,短期内彻底放开了投资渠道和投资范围,导致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和投资领域上彻底混业。金融各业相继放松渠道管制,助长了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也导致了金融各业实际投资管理能力与其风险掌控能力的极度不相称。金融各业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无序混战,使得各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关联性大幅度提高。6·20银行间市场利率风波导致上证综指创下四年来最大单日跌幅,就是金融市场风险高度联动的有力例证。

  四是金融衍生品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以几何级数放大市场风险。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股指期货、利率互换、资产证券化、国债期货等创新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主要目的是帮助投资人管理风险,平抑市场波动性。但是如果投资人使用不当、动机不纯,也会成倍放大市场风险。前不久发生的“8·16乌龙指事件”已经证明,只要有几十亿的资金量在现货市场扰动,就能在股指衍生品市场掀起大浪,这在过去是很难出现的。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中,用于对冲风险的交易偏少,用于投机的交易占比过高,对这些隐含的风险不能视而不见。

  五是法律法规健全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金融机构创新的速度。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法规修订和制度调整严重滞后,导致很多创新业务缺乏法律监管根据,监管部门只能采取出台临时法规和政策来应对。近年来,银监会共相继出台了十多个文件,大部分是用来规范银行业理财业务、表内资产转表外和同业创新业务的。针对“8·16乌龙指事件”,证监会已界定为内部交易行为,但是如何确定内幕交易人,是否涉及市场操纵,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损失该如何计算,现行法规显得十分苍白。

  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相辅相成,金融改革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金融创新又能推动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稳步推进。一是要建立完整的金融创新监管体制,认真评估金融创新的绩效。金融改革的力量是自上而下的,金融创新的力量是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的核心动力是金融机构的逐利动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我们要加强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总体设计。要摆正金融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决不能越位、错位和缺位。金融监管部门应坚持风险管理和创新发展并进,明确创新方向。激发金融机构、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创新活力。要合理评估各类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和交易中的能力、优势和特点,适时适度推进创新,不能盲目攀比。在长期的金融分业监管制度框架下,我国金融各业已经形成了特有的金融业务,各具特色、各有优势。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金融创新不是要简单抹平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形成同质竞争,而是要促进金融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协同合力。鼓励金融机构以服务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为核心,着力提升资本和资金配置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所以,我前面讲到的那些通过所谓产品将资金在金融机构间搬来搬去,简单赚取利差,只产生机构利润、不创造社会价值的做法不是应该提倡的创新。

  二是建立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协调机制,扫除金融创新的监管盲区。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使得现有监管体系无法对交叉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使得很多创新业务成了监管盲区。例如,随着投资领域的全面放开,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了所有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传统上我国银证信保各有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互相交叉投资。但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的交叉投资,金融各业的资金已经相互打通,风险高度关联。这时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制度,难免会忽视金融各业交叉投资带来的风险。同时,在金融创新推动下,我国银行业同业市场已经成为银、证、信合作的重要资金通道,也是银行表内资金转表外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银行从大银行获得长期资金的重要渠道,这跟传统的同业市场性质已经完全不同。如果我们不实行金融各业的联合监管,也必然造成巨大监管漏洞。因此,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部门应借助联席会议制度来强化对跨市场跨行业金融创新的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资产管理、交叉投资、跨市场产品以及金融同业市场的监管,及时扫除监管盲区。

  三是加快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立法进度,健全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当前由于我国各类金融大法的立法和修改周期过长,各类监管机构只能根据创新的要求,采取对原有法律打补丁的方式来应对,出台很多临时制度和政策来补缺。有些临时政策显然与现有法规存在矛盾。例如,从欧美各国情况看,信托法都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大法,信托关系是资金或资产所有人和资产管理人之间的基本金融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性。信托法是用来规范所有金融机构的,不是仅用来规范我国狭义上的信托业的,更不是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发行具有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由于我国把信托法降级成一个金融子行业的法规,并且只有信托业才能发行具有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导致许多金融机构发行产品只有通过信托通道,才能合法化,也唯有信托才能打通实体投资和金融投资的渠道。信托垄断资金通向实体经济的通道,也导致信托赚取利差过大,信托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在资产管理已经成为金融各业核心业务的前提下,必须重新定位信托法,让信托法成为我国具有普遍实用性和规范性的金融大法。

  加速金融创新,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放松金融管制,必然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突发事件和局部危机的频率加大。因此,为了防止突发事件演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必须加快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和局部危机的“熔断”应急机制。这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从理念落实到具体行动的重要工作,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高度重视。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

  (一)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通过绿色金融再贷款、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和担保、对商业银行进行绿色评级等手段,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支持以排放权、排污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

  (二)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培育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和绿色评级能力。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建立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安排。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发展碳租赁、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

  坚持开放发展理念,构建金融业双向开放新体制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全方位对外开放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金融市场深度融合。

  (一)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提升股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序拓展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和规模,扩大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的主体类型和地域范围,放宽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限制。建立与国际金融市场相适应的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和法律规章,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参与国家双向开放、“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香港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推动香港金融服务业向着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开拓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新局面,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新格局。

  (二)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宽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要求,放宽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加强国际收支尤其是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审慎管理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多元化运用外汇储备。

  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建设,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全球融资框架,实现我国金融资产全球布局。

  (三)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树立对人民币的信心,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篮子货币,推动人民币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进一步加强双边和多边货币金融合作,以服务“贸易投资和产业链升级”为重点,从巩固人民币计价结算货币地位,向支持人民币的市场交易和国际储备功能推进。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新兴市场区域化使用的便利性,逐步向国际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延伸。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更好地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服务。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更加包容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体系。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平衡、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增长。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治理,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向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调整。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发展普惠金融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缩小收入差距,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普惠金融是让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

  (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发展多业态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不同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开拓“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提高农村信用社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发展能够高效便捷低成本地提供融资、汇款、结算和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支持并规范移动互联支付、小额贷款等创新性、专业性、社区性金融业态发展。建立全国土地当量核算和配额交易机制,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运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深度和密度,改善政策性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推动巨灾保险立法进程,界定巨灾保险范围,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通过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多种投资渠道,促进保险资金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三)完善筹资机制,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

  坚持底线思维,实现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原来被高速度所掩盖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未来五年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借鉴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互相补充,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统一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探索将系统重要性资产扩张活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二)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强化综合经营监管,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场外配资等为代表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全覆盖。构建集中统一的货币支付清算和金融产品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建设统一共享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和中央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监管机构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换。加快金融监管转型,确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

  (三)建立国家金融安全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金融改革成败取决于金融安全,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具有充分信心是金融安全的基本内涵。建立国家金融安全审查机制,健全金融安全网,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职能,建立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全面提高财政和金融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能力。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措施,建立金融处罚限制制度,有效应对极端情况下境外对我实施金融攻击或制裁。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总之,立足“十三五”时期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围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五大理念,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及2016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将五大理念贯穿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塑造金融开放发展新体制,稳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和审慎管理框架,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金融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6-12-30/187564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