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6-12-13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央行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批投贷联动试点选取5个地区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并选取10家试点银行,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如今获批银行纷纷摩拳擦掌,将投贷联动视为转型新契机。然而,万事开头难,面对这样一个新鲜业务,商业银行面临哪些掣肘以及风险点,应当如何审慎前行?以下是我从业过程中的思考与拙见。
什么是投贷联动?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其中,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管理退出和投资退出。
事实上,各家银行的投贷联动模式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差异。
1、广义的投贷联动:这是指所有不同机构或同一机构不同分属之间的,股权投资与贷款业务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相互的协同联动。此类业务和公司业务与零售业务,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联动没有本质区别。
其具有协同共赢的含义,类似综合金融服务的概念。比如,一家银行集团以较为合理的估值为其高净值客户进行代理投资,投资于合作多年的该银行贷款客户,既实现了对此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又实现了满足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需求,实现了几方共赢。
2、狭义的投贷联动:专指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收益来覆盖贷款损失为理论基础的股权投资与贷款业务联动,客户面向初创型科技小企业。此业务突破了商业银行法关于不得直接投资非银行类企业的限制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实现直接投资,其隐含投资赢,贷款亏,总体赢!
这一金融业务模式在当今经济金融环境中,融合了“双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混业经营等多种元素,是在风险隔离前提下的一次体制和业务探索,体现了一种银监当局政策上的考量。其本质是以一种更高风险但更高收益的业务来弥补高风险低收益,其希望达到的效果是:
收益(投资高收益+贷款低收益)>风险(投资高风险+贷款高风险)
在以上公式中,一高加一低要想大于两高,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但具体操作中这种理论是否可以实现,如何避免形成更大的风险和损失,值得理性对待。
投贷联动需解决哪些掣肘?
1、投资与贷款的风险形式存在本质区别:投资的风险理念是高风险高收益,在资金相对不流动中追求回报,其更关注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贷款的风险理念是低风险低收益(法律上,企业破产时贷款债权优先于股权受偿),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基础上获取回报,其更关注企业的过去和现在。
同时,本质来讲,资金来源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类业务风险偏好的不同。投资的资金来源于高净值投资人和机构股东,而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公众存款,公众存款需要银行高信誉的支撑,否则会有挤兑。
2、商业银行严格限制投资。《商业银行法》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向企业投资。同时,其被动持有的非金融企业股权需要400%的资本占用,其主动持有的更是高达1250%,监管机构并不鼓励银行进行非金融企业投资。
3、投贷联动不是投贷一体化。广义的投贷联动是一种共赢营销策略;狭义的投贷联动是审慎的信贷文化和激进的风险投资文化的结合。因为风险收益模式的不同,投贷联动绝不意味着投贷的共进退,而是不同风险产品间的协同,其关键在于风险的隔离,贷款必须是在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标准前提下的选择,不能因为另外一个机构投资而放弃风险偏好,放弃风险底线。
基于以上认识,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对于广义的投贷联动,遵照市场化的规则合规开展;对于狭义的投贷联动,在积极探索尝试之时,必须强调风险底线、审慎开展。
给商业银行的策略建议
鉴于广义的投贷联动相对比较市场化,也并非本次试点政策的重点,因此以下策略主要针对狭义的投贷联动。
1、“限额管理、分散投资”。通过各种形式投资于单一科创企业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如5%,直接或间接获取的股权原则上不超过科创企业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比如10%。
2、“优选机构、跟投跟贷”。商业银行在自身投资能力形成前,应主动发展与外部优质投资机构的合作,储备优质项目,并选择一部分项目同时介入。
3、“期权为主、行权为辅”。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公司在成立初期的投贷联动业务可以考虑认股期权为主,谨慎实际行权投资。
4、“精选行业、做专做深”。商业银行可结合授信政策,选择自身擅长和有优势的重点行业做专做深,初期不宜选择行业过多过杂,区域特点和银行特点的结合应是上策,比如选择国家高新技术区内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领域”企业。
文章来源:财新网;原文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6-12-13/101026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