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监管模式、方法和技术固然重要,但回归正确的监管基本理念,建设和完善监管文化和监管实施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正视现代金融业脱实向虚风险特征不断强化更频繁引发危机的态势,建立有利于金融业“脱虚向实”变化的监管体系,应是打破恶性循环的改革方向。 可见,我国监管体制分分合合的机构整合不是改革主要问题, 抓紧建立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执行流程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非常必要。
改革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的任务从未像今天这么急迫。去年沪深股市巨震后,人们首先反省现行监管体系。主流观点提出的问题不是整合监管机构,就是修订监管法规,或改善监管技术。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主流监管改革建议,聚焦的也是机构的分分合合,扩大监管范围和制定更严格的规则,甚至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著书立说,强调改进和创新监管技术是防止危机的关键。笔者认为,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最大弊端,是被上世纪30年代危机爆发倒逼而诞生的监管体制的基础性假设,随着金融行业脱实向虚的“创新”导致中介职能的扭曲而被扭曲了。在被扭曲体制上的修修补补,只能是扭曲基础上的再扭曲。金融监管从来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融高风险除了来自金融活动的虚拟和高杠杆,也来自金融市场一直被默许的野蛮生长潜规则,规避监管规则的行为不断被“创新”,与监管新规的博弈从来不会停止,新危机也不断被创造出来。所以,监管模式、方法和技术固然重要,但回归正确的监管基本理念,建设和完善监管文化和监管实施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正视现代金融业脱实向虚风险特征不断强化更频繁引发危机的态势,建立有利于金融业“脱虚向实”变化的监管体系,应是打破恶性循环的改革方向。
现代金融的虚拟“创新”和高杠杆,制造了金融“超强”的“财富创造”效应的幻觉,特别是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化了金融的“货币财富”创造能力,从而造成金融带来经济繁荣的错觉,而从根本上罔顾了高风险特征。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政策制定者受金融业利益导向的影响,对虚拟繁荣并非经济繁荣和由此带来的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缺乏认识,长期主张“轻触式监管”。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系统,金融风险、金融行为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信息风险、技术风险叠加交叉,对以防范系统风险为目标的监管要求越来越高。金融业与生俱来的风险基因永远不会变,脱实向虚只能使系统风险更大。
建立以“风险为本”的理念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改革需要坚持几个重要原则。不能向不以“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和过度虚拟的金融行为妥协、让步或留下空间,建立金融风险的“全清单”监管体系。只要是金融活动,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都要纳入“相关功能”监管机构的金融风险清单。建立金融风险的“全程”监管机制。金融业监管不能仅是事中事后监管,必须是事前加上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金融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不一样,需要设置必要的门槛和审批程序。
在“市场化”、金融全球化的华盛顿共识推动下,2008年之前,金融的主流监管文化是“谨慎干预”,“轻触式监管”。特别是在金融市场繁荣时,监管轻易向“维护经济发展”的呼声妥协。我国金融市场也存在以提高经济证券化程度,市场化发展、支持创新和金融业转型为由,导致突破监管底线,推动监管放松的情况出现。虽然危机后全球都强调危机的原因是监管失败,都在重提加强监管。但因经济复苏疲软,特别是发达金融市场一些大型金融机构、政府房地产投资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密切利益联系,“严格金融监管”实际都在为利益群体的利益让位。
我国金融领域一些脱实向虚的金融活动快速膨胀,一些高风险甚至违法金融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遏制,应是“审慎监管”文化缺失所致。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监管体制改革应贯穿“审慎监管”的文化建设。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从“审慎监管”角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侵入式、主动性、全面性、适应性,必要时要采取强硬干预也要让监管措施执行下去并形成决定性结论(确定性)的“良好监管五要素”,与“审慎监管”的文化完全一致。加大监管机构参与执法的力度,加大金融活动违法违规在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上的程度。配合监管技术的进一步完善,“良好监管五要素”和监管执法到位,应可极大改善对金融风险的警惕性、前瞻性、敏捷反应。
由此,“有效实施”的监管执行机制不可缺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银行监管的全球规则《巴塞尔协议III》立即出台,修改了要求银行加大资本金比重和拨备的规则;欧洲立即改革了各国各自监管机制,诞生了一体化泛欧盟监管体制;美国也成立了以前美联储主席为首的改革机构,并产生了《多德—弗兰克法》;英国当局也立即建立应对系统风险的委员会,将金融服务管理局重新纳入英格兰央行。但由于更重要的监管“实施”问题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注,在没有实体经济复苏支持下,金融市场一路高走频频被警示再现泡沫危机的信号,各类规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并未有效防范新金融风险苗头。我国监管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复杂,但效果并不明显。比如,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出台,P2P非法集资的乱象治理仍困难重重,而且出现与新监管规则博弈的海外注册国内融资新模式;资本市场退市机制几经修改,但劣币驱良币状态并未有实质性改善。
可见,我国监管体制分分合合的机构整合不是改革主要问题。在没有界定“混业经营”是否是金融机构转型的必然趋势,没有确定被“混”领域的风险,未能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归属,实施尽职尽责监管之前,为适应混合经营而提出整合分业监管体制,有“被”监管机构牵着鼻子走之嫌。因而,抓紧建立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执行流程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非常必要。这既能提高监管资源配置效率,又能改变重规则制定,轻监管执行;重单家机构风险,轻跨机构跨部门风险;重监管指标,轻数据建设;重组织架构,轻监管流程的弊端。通过PPP模式建立金融体系大数据共享平台和系统风险监控机制,并使金融监管专业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在一体化基础上发展,提升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和适应性。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6-06-20/184476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