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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构建农村信用体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0-12 09:28:50

信用体系作为现代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内外实践表明,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既能促进农村金融业高效运转,也能加快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良好的农村信用体系对改善现代农村金融环境、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三农”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现状

  从农村信用体系构成要素来讲,农户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最关键元素。通常情况下,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但随着新型农业逐渐兴起,兼业农户成为新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主要指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非农生产的部分农户,它赋予农户更宽泛含义,统计起来更加困难。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农户信用的特殊性表现在地域性、差异性、多维性、不稳定性和不规范性五个方面。农户信用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户信用信息的特殊性,它不仅包括户主个人的信用信息,而且还包括家庭状况的大量非金融机构信息。受调查成本、时间、范围等限制,农村借贷市场隐性征信机制普遍存在,即农户“信用记录”由特殊圈层内部人“口碑”积累而成,可在特殊圈层内共享,有替代正规金融机构“贷前调查”的功效。

  农村信用体系模式选择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涉农组织主导型。主要以“小额信贷促进会”为代表,政府赋予其征集农户信用信息职能,发挥行政资源优势,建立较为完备和客观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信息包括农户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以及附加信息等五大类;二是多部门共建型。主要由政府、人民银行、涉农组织以及金融机构等共同推动建设,研发市、县两级联网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各金融机构间实现信息共享。由地方政府列出专门编制和经费,组建事业单位性质的金融服务中心,对农户信用信息实行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三是涉农金融机构自建型。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的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主要为个人授信业务服务,根据农户信用评定标准,按得分高低,划分信用等级。采集信息包括农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家庭资产情况、信用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五类。

  目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信息已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中包括农村企业、部分办理住房按揭或信用卡和准贷记卡的农村居民个人信息。由于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涉及农户家庭的基本信息、资产情况、经营项目信息等,而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并不能完整满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所涉及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农户信息的不完整,农户信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想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就必须将农户信用信息纳入数据库中,从而填补征信系统在农户信用信息上的不对称。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是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模式遇瓶颈。随着务农和经商的界限逐渐模糊,尤其是农户外出打工、家庭从事工业生产、乡村观光旅游农产品集约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方式的兴起,居民身份在农民和商人间频繁转换,采集对象和范围较难确定;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农村常住人口和户主为主要采集对象,而传统的户主由于年龄原因不再是实际家庭收入创造者,这类信息并不能反映家庭的真实信用状况。另外,相当部分农村人口外出务工,信用信息及时更新较为困难。

  二是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规范缺位。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并未形成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格式,而《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某些敏感信息须经信息主体的认可方能采集,这已成为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又一敏感点。评价标准不统一和评价结果运用存差异。从部分地区信用评定流程上看,虽然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制度,但在执行中主观因素占比过大,加上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上缺乏统一标准,评定结果存在差异。部分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评价偏好不一,评定结果认可度不高。

  三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缺少远期规划。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涉农组织作为农户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该属于个人征信机构还是企业征信机构,在农户征信机构的归属上应如何定位,制约着信用服务体系发展。多部门共建模式遭遇政策不连续性制约。政府主导系统建设对政策依赖性较强,如果政策不连续,信息系统维护升级等经费问题将成为阻碍其持续长效发展的最大问题。

  新形势下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近几年全国各地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看,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是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必经之路。从科学长远规划看,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已经较为成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将成为个人和企业两大征信系统的有益补充。在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上,金融机构信贷数据、农户基本信息数据等可参照企业征信系统的模式采集,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农户信用档案的识别号,无论农户家庭成员走到哪里,只要登录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就可以了解到该农户的信用状况。

  二是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征信业管理条例构建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来规范。例如,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规范、明确农户信用信息保护制度以及规范信用信息提供方和使用方的各种行为等。制定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的国家标准,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农业生产提供优质的征信服务。引导各涉农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各项支农贷款的优惠政策,提高信用农户贷款在所有贷款中的比重。

  三是全面提高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成效。提高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成效,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信用乡镇建设和评定上的主导作用,有效解决农户信息不对称问题,打开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之门,缓解农村金融投入不足。加强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农户信用信息。出台全国统一的信用户、信用村( ) 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将评定结果纳入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范围,实现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提升评价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6-07-21/185083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