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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生: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6-10-12 09:24:56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虽然从1995年起,人民银行、环保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意见”,但绿色金融基本处于意念酝酿或缓慢起步状态,直至2015年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发展绿色金融,绿色金融才迎来快速启动新阶段。

  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模小、渠道窄。在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领域的融资工具比较单一,主要是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以及项目融资PPP为主。《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年度报告》表明,总资产排名较为靠前的18家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比例约为1.81%,其中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占比也只有3.46%。股权融资模式中,目前A股市场147家绿色产业公司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占比5.8%,企业总市值仅为1.28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4.4%,说明绿色产业上市公司目前市值水平仍相对偏低。而众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等融资工具,仍很少被运用到绿色低碳领域。环责险的业务发展状况也不理想,2015年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保环责险的企业仅接近4000家。

  缺乏战略上的高度认识。一些地区盲目追求经济高增长和唯GDP,以牺牲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恶化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回过头来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治理环境污染。在这些地区,金融的市场配置功能没能很好发挥,甚至处于无效或反向引导状态,造成生态与产业发展失之和谐,经济与环境相互冲突,这是在思想上缺乏对绿色金融高度认识的佐证。

  缺失良好的市场环境。虽然我国已将节能减排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但在具体领域、具体项目、具体企业,环保政策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能提供的“环保信息”涉及的企业范围还很窄,金融机构对大多数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的企业、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有的甚至难以获得,信息极不对称。

   缺少激励约束机制。一些金融机构或其部门环保意识还不强,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与绿色金融配套的制度,也缺乏符合绿色金融发展需要的约束激励机制。从了解的情况看,金融机构的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很容易被繁重的经营考核压力和诱人的经济效益冲淡,环保考评基本是软约束,在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可能处于“空白”状态。从外部来看,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企业和个人“绿色消费”意愿还不够强烈,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普遍不严。

   战略安排和支持政策尚不配套。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的绿色金融政策目标主要停留在限制对“两高一剩”企业的信贷投放和促进节能减排短期目标的实现上,对绿色金融缺乏完整的战略安排和政策配套。金融主管部门还没有全面承担起绿色金融理念的传播、引导职责,导致基层金融机构缺乏对绿色金融发展最新趋势、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和环境风险管理经验的了解、学习渠道,只能按传统营销理念进行经营活动,环境风险不可忽视。

  专业人才不足。与传统行业相比,绿色金融业属于新兴交叉性行业,人才标准呈现高素质、复合型特征。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专业人才十分稀缺,这直接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特别是在业务产品开发方面,由于对相关行业的节能、环保、低碳等方面知识的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很多绿色金融活动不敢开展或不知道如何开展,只能停留在浅层次上或者跟在同行后面亦步亦趋,产品开发创新能力有限,效率低下。

  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加大绿色金融宣传导入力度,提高对发展绿色金融战略意义的认识。政府部门要主导绿色金融宣传工作,要借助“地球一小时”等重要时点,或设立绿色经济/金融宣传周,集中通过各类媒介、载体宣传普及绿色金融知识。在审批的各类规划、战略设计中融入绿色金融理念,营造全社会践行绿色经济、绿色金融的氛围;“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要向各类金融机构传导绿色金融理念、知识、技术、工具,并组织培训,在监管工作中,嵌入绿色金融要素,推动绿色金融实践;各类金融机构要通过践行绿色金融来引导社会资金从“两高一剩”行业逐步退出,使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体系接轨,在助力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我国金融在国际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加快绿色金融立法进度,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绿色金融的制度和条例,但基本属于部门规章层级,缺乏足够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为保证绿色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制定和出台一整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定相关约束性指标,内容涵盖制度建设、行业标准、指标设计、社会责任等方面,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基层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和相关中介机构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守法经营,避免因违法造成失误和损失。

   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提升绿色金融运行效率。一要组建政策性绿色银行。可由中央政府投资一部分并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鼓励自主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发行绿色债券以及其它绿色投资偏好的业务经营。二要鼓励大型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配人力财务资源、单独核算考核的运行机制,大力践行绿色金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三要建立金融机构绿色信用评级制度。将金融机构在绿色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金融机构绿色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对于表现良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的绿色信用评级,从社会责任形象、区别监管政策等环节对金融机构施加外部压力。四要建立绿色金融动态跟踪监测机制。明确环保信息收集、分析、核实、预警流程,实时动态对信贷(债券、保险)资产进行全过程评价和风险监控。并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按照环保风险轻重程度对客户分类管理,促进相关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金融活动。五要明确绿色金融的政策要求和市场准入标准。各金融机构将环保标准与信贷(债券发行、保险)风险管理要求有机结合,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节能减排服务公司可以给予优惠贷款,对于那些造成环境污染而又因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关闭的企业,在贷款时征收惩罚性高利率或贷款后提前收回贷款。六要尽快出台对“绿色金融”的扶持政策。对政策性绿色银行、各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事业部”开展的绿色金融业务要给予优先安排再贷款、降低再贷款利率、降低准备金比例、实行利息补贴、减免相关税费等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绿色金融的市场引导。一要加快发行绿色债券。银行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吸收相对稳定的中长期资金,再以贷款方式投入到低碳环保和生态工程。监管部门对于节能减排企业、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在发行绿色企业债券方面要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促成尽快见效。二要强制推行绿色保险制度。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在有长期性环境风险影响的项目上,要强制为可能的消费者购买绿色保险产品;注重与信贷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其各项环境评估结果、获取信贷的资质等挂钩。三要设立绿色产业基金。通过政府财政划拨一部分资金、设立环境税或收取企业排污费等方式筹集绿色产业基金,对绿色企业产品开发进行直接投资,或以投资控股的方式,对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企业进行积极的资金渗透,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环保技术水平。四要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试验。因巨灾风险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巨大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开辟此类险种。而巨灾风险证券化有利于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因此宜迅速、大力推广。五要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或贷款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或贷款企业,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探索使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六要偿试发行“绿色彩票”。彩票发行具有其他融资工具不可比拟的优势:不需要还本付息,属于“准税收”或“软财政”性质。我国已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有力地支持了社会福利、体育、教育事业,有必要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来支持绿色经济发展。此外,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诸如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等服务,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建立绿色金融合作机制,提高政银企协调合作水平。一是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牵头搭建制度化的信息交流平台,环保部门定期发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录,适应金融机构审查信贷、发债、理赔申请等具体要求。金融机构也定期反馈相关企业信用状况,做到数据共享。二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宏观层面制定“绿色金融(信贷、债券发行、保险)”目录指引、项目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放宽“绿色信贷(债券发行)”规模控制,实施有差别的监管政策,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三是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其环境影响信息,包括环境风险控制信息、环境污染治理信息、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环境影响信息等,接受公众监督和选择。

  完善利益补偿机制,保障绿色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绿色信贷”量身定做政策性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并完善绿色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担保公司开展“绿色信贷”担保业务。还可以在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成立专门基金,专门用于绿色贷款、保险的补贴激励,如根据节能、减排改造的环境贡献设定不同的贴息比例,环境贡献越大,补贴比例越高。针对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政策,有关部门应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产业综合发展规划,通过“顶层设计”优先布局实施一批绿色重点项目,调动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6-06-24/184567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