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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12 09:23:57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现状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12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江西省也已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监管员制度。市级均成立了金融办,县级除了十几个县外均成立了金融办。

  2.地方金融监管资源有限

  一是相对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人员、技术知识和经费支持,资源相当有限。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近些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年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和贷款余额分别为910家和9412亿元。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达8185家,在保余额2.57万亿元。此外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各地P2P、网络众筹等新兴金融业态快速发展。截至20162月,P2P平台累计数量达3944家,累计贷款余额5006.37亿元,问题平台累计已达125家。

  在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力量显得严重不足,这既体现为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也体现为专业性监管人员少。面对这么庞大、复杂的地方金融体系,各省的金融监管却由金融办、商务厅、工信厅等部门中的少数人管理。省级金融办一般只有几十名人员,有些金融办还要负责地方政府融资等任务。这些专职人员,对金融的了解和理解较缺乏,缺乏专业知识储备和实际业务经验。商务厅、工信厅从事金融管理的人员更少,甚至与其他行业的管理共用管理人员。以广州市金融监管为例,广州市金融办目前编制41人,其中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处5人,真正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的只有1.5人(其他人负责其他任务),但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达76家,这导致金融办对融资担保公司每季度上报数据的工作都难以完成;又如广州市金融办小额贷款机构监管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的只有3人,而目前广州小贷公司已达52家。又比如在监管专业性方面,广州金融办有金融从业经验的监管人员也仅占1/5左右。

  二是地方金融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一行三会”中,除人民银行在县域有较为完整的机构设置外,“三会”在地市以下,特别是县级及以下区域出现了严重的监管真空。县一级银监办只有1-2人,证券业、保险业监管部门在市县两级没有机构,监管工作鞭长莫及,难以保证及时、有效。很多基层或低层级政府并没有专门的金融办,而是放在经委。而大多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乡镇甚至行政村,金融监管部门根本无力监管,既无法有效防控风险,更严重制约了地方金融的创新发展。

  三是地方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最高层级为部门规章(最高可以罚10万元),规范性文件(只能警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后续监管手段,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比如吊销营业执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也想采取“轻准入监管、重日常监管”,但由于严重缺乏监管手段,缺乏必要的执法权,导致只能采取较多的准入监管和行政性监管。

  3.省市金融办着力于建立小贷公司的风险防范系统

  一是越来越多的省市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监测系统。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技术,但又采取“谁的小孩谁抱”的原则,越来越多的省市金融办开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监测系统。这些监测系统,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相连接,在小贷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将数据传输到金融办的监测系统上。这样,保证了金融办能实时监测到小贷公司的业务动态。但由于缺乏相关技术,这些数据监测系统并不能保证金融办可以超越小贷公司管理区域性风险。

  二是部分省市建立小贷公司的流动性支持系统。2013年,广州出台《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创新设立的首家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企业,是广州市为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环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题,从而更好地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重要举措。立根再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经广州市金融办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公司致力于打造面向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面、多方位融资服务。

  三是部分省市之间的金融办建立联席会议制。目前广州、北京等地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金融办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相互交流经验。

  四是个别省市的金融办通过互联网金融等方式,将小贷公司连接起来。如江苏省金融办通过下设的江苏金农公司与国开行全资子公司合作,设立开鑫贷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以江苏省金融办的监管评级为依托,为较高评级的小贷公司提供开鑫贷担保服务。本质上是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小贷公司提供了拓展业务空间的机会。

  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

  中央监管部门关注的是中长期国内金融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其职能除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外,地方政府往往还要求地方金融能够推动经济发展。总体而言,地方金融办的职能,首要的是融资和招商,其次才是监管和化解风险。因此,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主要为地方发展融资,存在重发展、轻监管的现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还关注如何突破现有的金融体系约束,通过强化地方金融,加快金融机构集聚,尽可能拉动当地经济快速增长。一些欠发达省份和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还存在通过行政干预来促进地方金融的发展。如一些地方的金融办或金融管理局制定社会融资和贷款任务,对地方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进行考核排名,考核贷款增速,并对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尽管地方政府已在事实上广泛参与地方金融监管,但却面临着严重的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称问题。由于区域性金融风险与地方经济存在复杂的内在联系,地方政府承担主要风险处置责任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有效性也已被实践所证明,但地方政府却不具有与之对称的金融监管职责,往往都是在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事件后才被动参与,承担风险损失和风险处置等职责。

  地方风险救助体系建设滞后。如尽管有国务院主导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案例(如德隆案件),但方式是一事一议,地方在处置风险中可动用的资源并未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及如何分担也缺乏制度性规定。尽管有风险应急预案,且有年度演习,但预案仍仅限于本部门,能否实施跨部门、跨行业仍需验证。

  2.地方金融监管重审批、轻日常管理,存在重叠和空白

  在执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各地的金融办也往往注重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在日常监管方面则作为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监管能力和力量不足有关。

  由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垂直部分监管和地方金融办有限的监管力量,导致地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既存在监管真空,也存在重复监管。比如农商行受到重复监管,市县级别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存在监管真空。在跨省监管方面,虽有些省市举行了跨省的联席会议,但以沟通经验教训为主,缺乏监管上面的协调。考虑大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类金融之间的跨省联系越来越密切,跨省金融监管合作的缺失,将给地方金融监管带来较明显的真空。

  3.改革不配套制约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还高度取决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相关配套改革。但目前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层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的划分和调整等,已制约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对部分金融机构拥有资产和人事管理权,还是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但由于同时作为股东和监管者,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也缺乏监管的必要手段,往往只能在大的问题暴露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做被动处置。

  二是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层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的划分和调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立足实际对地方金融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监管,以体现区域特征和差异性,从而更有利于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6-07-20/185049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