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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程: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发布时间:2016-07-14 09:50:31

作者简介:徐鹏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文化产业以其自身的优势成为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力量,不仅是支柱产业,更是发展新动能、提高经济增长效率的重要依托。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意义重大,事关“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能否完成,也是供给侧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一环。然而,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脱胎于文化体制改革,相对于其他领域,文化产业的发展起步晚、基础薄弱,加上其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造成发展的严重制约,最突出的问题是与金融资本融合不足,出现了融资困难的情况,严重制约着产业的快速发展。

文化产业的投资来源仍较为单一

文化产业的投资主要来源于5个方面: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外资以及文化企业内源资金。从国外发展经验看这几个方面都很重要:美国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对文化产业给予资助,公司、基金会和个人捐助也是重要来源之一,2007年其社会赞助一项就高达1376亿美元,是政府财政投入的数倍;澳大利亚文化产业的繁荣得益于商业赞助,政府通过立法,规定赞助者可免纳相应数额的所得税;印度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国内私人企业和财团投资文化产业,许多有影响的媒体都是私人投资;韩国制定了“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以社会资金为主、官民共同投资;英国对投资文化产业的企业实行“政府陪同资助”,企业第一次资助文化产业时政府就会按照11的比例“陪同”。

我国文化产业的投资来源则较为单一,国有文化企业仍以财政投入为主,投资方式也很简单,大多局限于财政补助方面,贴息、转贷等方式很少运用。民营文化企业大都由旅游、房地产、广告等其他关联行业转入,资金来源主要靠私人公司的原始积累,部分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投资来源虽然有多元化的趋向,但在资本市场上其直接或间接融资一般相对困难,利用外资和社会捐助更微不足道。

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联动

2010年中宣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为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当年文化产业共获得贷款5328亿元,总量仅占868万亿元贷款总余额的06%,占当年全部新增贷款978亿元的54%。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不重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了解不够,对接的主动性不强。我国文化产业不仅起步晚而且专业性强、相对独立,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传统产业积累了丰富的数据,了解较为充分,而对文化企业则相对不熟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为严重,金融机构既不了解文化产品的属性、特点和盈利规律,对风险也不好判断,在金融趋利本性和避险本性的共同作用下,传统金融机构更愿意把资金投向熟悉和能把握风险的行业,即使有政府出面牵线搭桥,它们对投入文化产业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是传统文化企业不擅长使用金融工具。国有文化企业多脱胎于事业单位,在原有体制下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对市场化经营还有待一个习惯的过程,当有资金需要时往往还习惯于向上伸手,希望主管部门拨款或协助解决,自身的能动性较差。民营文化企业除少数有实力外,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本来就容易被金融机构边缘化,有资金方面的需求也只能靠自身积累去解决。

三是金融机构制定的贷款门槛较高。金融机构强调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现有投资标准更适合那些拥有大量有形资产的企业,文化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主要凭借人力资本和特有的商业模式抢占市场,普遍缺少土地、厂房、设备等资金占用较大的固定资产。同时,文化企业资产如何评估、盈利如何测算、资金使用周期如何确定等也与一般企业不同,但大多数金融机构在评估文化企业贷款时还套用普通企业的标准,强调抵押和质押,给普遍缺少有形资产的文化企业出了难题。

四是对文化产业方面的金融创新较为薄弱。金融创新在我国历来是一个薄弱环节,对文化产业的金融创新更加薄弱,适用于文化企业的金融工具种类很少,除银行贷款难以获取,文化企业想在资本市场上获得直接融资也很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2015年共有132家文化类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652只债券,累计融资587319亿元,相对于当年21万亿元的总融资规模而言,仅占28%。

文化企业的自身特点阻碍了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文化企业往往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具有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另一方面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具有经济属性。除此之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起步较晚,许多文化企业还处在“转企改制”的进程中,进一步增加了文化产业的复杂性。

一是文化企业的行政色彩较浓。对于有意识形态属性的企业,所有国家都会实行严格的管制,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通过文化体制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转型为文化企业,虽然强调政企分离,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现状无法回避,不仅管理难度大、经营体制不顺,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产业垄断和壁垒,外资、民间资本进入部分文化产业仍存在着限制。

二是文化产业的盈利模式比较特殊。文化产品与一般产品不同,是一种内容产品,其盈利来自于文化创意和文化服务,只有保持产品的独特性才能打造出核心竞争力,为此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创意和开发。同时,作为一种产业链特征突出的产业,文化企业还必须着力整合渠道资源、形成规模化经营,这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从盈利周期看,许多文化产品从创意到盈利过程一般较长,不仅需要投资者有充分的实力,更要有充分的信心,这些情况增加了其融资的难度。

三是大量文化企业小而分散。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末我国共有小微文化企业773万个,占全部文化企业的985%,其中小型企业168万个,占214%,微型企业605万个,占771%,小微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构成主体。对于小微文化企业来说,资金规模偏低、业务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动漫业为例,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信息,注册资金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占企业总量的74%,100万元到500万元的企业占20%,500万元以上的仅占6%,与国外大型动漫集团竞争,难以形成知名品牌。

四是文化企业的投资风险大。对于大部分文化企业来说,大量资金投入后产出的是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专项技术等无形资产,这些资产的价值难以评估和变现,受政策性和市场变化的冲击又很强,在前期投入大、资金回笼周期长、市场不确定性强、投资回报率不稳定的情况下,投资风险无疑比一般企业更大。

服务于文化产业的金融中介体系薄弱

完善的中介服务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文化产业而言,其资产评估、担保以及产权交易等环节均十分薄弱,成为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的另一个障碍。

一是文化资产评估难。文化企业拥有的产权多是无形资产,包括影视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品牌等,对于这部分资产的评估业界虽然进行了大量探索,但仍存在很大困难: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目前主要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对操作环节的规定尚不够具体,标准还难以统一,大量的评估工作还在依据评估者本人的从业经验;有些资产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不容易界定,除企业本身外,文化资产往往还涉及作家、画家、导演、演员等个体,增加了评估的复杂性;文化资产的形式日益丰富,但评估所必须的经验数据积累严重不足,如何确定预期收益额、分成率和折现率、获利年限等往往缺乏历史数据或典型交易案例参考。

二是文化资产融资担保难。文化企业自身缺乏足够的有效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其他融资的条件,在寻求抵押或质押过程中,一部分文化企业试图通过联保的方式解决担保难的问题,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仍在于文化企业有形资产不足,只要现有资产评估办法和担保规则不改变,担保难的问题就无法根本解决。

三是文化资产交易难。文化资产的产权涵盖面广,其中包括大量具有文化属性的知识产权,转让的对象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只是使用权或者其他外延权利,加上评估困难、风险不宜把握,增加了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影响到产权交易的进行。除此之外,目前文化资产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经纪人也不足,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现有的一些交易平台,由于自身经营和外部监督跟不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价主体、定价标准、定价方法,公平性和透明性还得不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制约了文化产权的交易,使文化资产流动性差,影响到价值的实现。

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仍然不够

在我国,文化产业资金中财政投入占据主导地位,但从绝对量和人均数量看都还比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在财政投入的方式以及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影响到财政资金效力的发挥。

一是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不足。为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财政资金的投入,据有关统计,2007年美国各级政府共向文化产业投入4519亿美元、人均14998美元,加拿大投入4217亿加元、人均13178加元,澳大利亚投入4067亿澳元、人均1376澳元,而我国各级政府向文化产业投入的财政资金仅为13617亿元、人均1032元,是美国的1109、加拿大的183、澳大利亚的180。近年来各级财政对文化领域的投入虽然有所增加,但由于基数低、基础差,财政投入与文化产业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是投入方式不尽合理。财政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应建立在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和系统使用的基础上,随意化和各自为政只能降低效率,甚至造成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投入文化产业时仍延续着计划体制下的拨款模式,不注意运用税收等优惠手段,不习惯把财政支持与各类金融工具相结合,使有限的财政资金没有发挥出真正的效力。

三是各类文化投资基金行政化色彩严重。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扶持产业发展的有效形式,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许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基金一方面来源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利用起各类社会资金和金融资金,限制了基金的规模;另一方面,在基金的管理上多以行政手段为主,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政府部门制定,使用也由政府部门管理,使基金无法实现市场化运作。

四是财政资金的后期管理较为薄弱。

无论财政拨款还是通过各类投资基金投入,由财政资金形成的文化资产也是重要的国有资产,理应纳入严格、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但相较于其他国有资产,文化资产具有“轻有形、重无形”的特性,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资金投入的实效也不易评估,这就造成了财政资金投入文化产业“重投入、轻管理”的现状,即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又极易形成国有文化资产的流失。

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套仍不完善

文化产业具有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的特征,在现代服务业中处于高端位置,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支持,只有制定出系统、科学的法律、政策体系才能确保产业发展的规范和稳定。但是,当前涉及于文化领域的立法还不多,涉及到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更少,不适应产业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进一步融合。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立法层级较低。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大多集中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面,这些政策规定由于缺少较高层面的立法保障,稳定性和权威性较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不断与国外产业发生关联,这就要求文化产业的法律政策规定要与国际贸易体系相融合,立法层级太低也影响到与国际的接轨。

二是现有法律存在“重审批、轻保障”的特点。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现行法规中,有一部分是按照计划体制的思路制定的,强调了如何加强管理,条文中限制、处罚的规定比较多,而对于如何保障文化产业的自身权力、如何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则规定较少,一些法律规定还存在定义不明确、灵活性大、互相矛盾的问题,影响到执行效果。

三是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空白。相比于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产业立法有所滞后,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核心,在经营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随着数字文化产业、动漫、网络视听点播、手机互联网等新的产业形态不断涌现,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许多问题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已无法解决。

四是缺乏统一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针对文化产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分别推出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存在着优惠范围零乱、优惠手段缺乏协调配合、政策覆盖面不全、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传统的报刊、广播影视、演艺等方面,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数字技术、动漫、会展、新媒体等缺乏优惠规定。文化产业具有经营差异性大、成长周期长等特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一刀切”,忽视了差异性和针对性,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文章来源:光明网

详见:http://theory.gmw.cn/2016-06/29/content_20751293_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