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界期待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昨日正式发布。这是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与规范,尤其是对各行各业“互联网+”的催促与实践,将产生远超越促进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范畴及价值。
《指导意见》划定了互联网金融初始发展阶段大体的业务边界、市场准入条件、风险防控与监管的责任主体。不把业务边界划死,不把准入条件卡死,不把监控责任主体框死,三者皆预留有相应的调整、扩大、增补余地,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鼓励创新,尽可能为宽容试错,是《指导意见》最值得称道的突出亮点。
有人将支付宝的大范围使用视为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处女作,还有人把后来余额宝风波视为互联网金融野蛮生成的标志性事件。这些都在客观上促使政府和监管当局加快了出台《指导意见》的脚步。时至今日,在国内现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内,除政策性银行业务之外,金融支付、借贷、融资、基金、保险、信托、租赁、证券、债券、股权交易、股权众筹、金融消费等等,皆已不同程度被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各类互联网公司所浸淫,这迫使传统金融领域内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券商、租赁公司、信贷公司整体性推进网上金融服务业务,并在短短两三年间,迅疾形成了传统金融大佬与互联网新贵两大市场势力之间,对互联网金融开疆拓土式的业务竞争甚至于局部范围的搏杀。
如果说,余额宝在很大程度上是巧妙应用政策缝隙和法制空白,为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打了一场漂亮的擦边球,并对传统金融业务经营者制造了强刺激,迫使它们痛定思痛的话,那么,当中小POP网贷公司开始野蛮生长并引发批量“卷款跑路”式金融风险,为政府和社会留下一堆烂账后,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其采取必要监管,已显得刻不容缓。
众所周知,两年前,当余额宝“冲击波”迫使央行与银监会出手对其进行一定限制时,舆论多半对政府颇有怨言。但当此轮股市波动大致平息,证监会稽查组对阿里控股的恒生电子进行核查时,舆论近乎一边倒与政府站到了一起。这说明惨痛的教训往往是会影响舆论走向的。这无疑为《指导意见》颁布后的快速贯彻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民意基础、社会基础和市场基础。
《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置了一定准入门槛,划出了粗线条的政策红线。以往,由于政府管得过死,市场与民间对各类监管形成了条件反射般的反感与抵触。这一次,由于《指导意见》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十分清晰,为互联网金融初始阶段的创新向中间阶段的创新,预留了相应过渡空间,事实上对创新过程不可避免续打擦边球预留了足够的操作空间。故而,《指导意见》又被视为一个易为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市场主体所乐意接受,并乐意与政府合作及与传统金融市场主体合作的“行动指南”。
在《指导意见》颁行之际,有部分舆论将《指导意见》喻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意见》的性质,只能定义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框架,它还远未上升至法律层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还同时承担着为各类“互联网+”提供示范的引领功能,其自身发展的初始阶段和中间阶段,不可能有清晰的边界,而一定以“交叉式递进”存在,长则两三年,短则一两年。《指导意见》的某些条款将很快面临不合时宜而需要与时俱进,这是创新与规范之间共性的规律;再则,法律滞后于政策,法律脱胎于政策的相对成熟亦是一般规律。当更多创新经验与教训令业界对如何发展与规范互联网金融有更清晰、成熟的共识时,相应的法律方能落地。
就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中国已初步实现了“弯道超车”。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很可能将担当世界领跑者角色。愿互联网金融创新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享用者、社会与政府一起努力,共同迎接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文章来源:凤凰评论,转载自《北京青年报》
详见:http://news.ifeng.com/a/20150719/44198059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