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在这些具有市场自然垄断性质行业的央企,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其中很多处于产品供应上下游的前端或者末端领域,完全应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也具有这方面的条件。
原文发表日期:2017.09.28
9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坚持深化改革,尊重市场规律,深入推进央企优化结构、重组整合,实现更好发展。
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中央直属企业是重要的骨干和中坚力量。虽然从总体上看,央企的家数并不是很多,但由于它们通常都是大型、特大型企业,而且在很多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因此它们的动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经济结构的整体状况。
长期以来,央企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暴露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它过多地占有市场资源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排挤,已经对市场公平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央企改革的要求也渐趋明朗。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4年来,有关部门和央企按照中央部署,着力深化国企改革,推动央企重组整合,完成了中国北车与中国南车、宝钢与武钢等32家企业重组的艰巨任务,其成效显著,2016年重组企业的利润总额比2012年增加了40%以上。国资委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央企数量已由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初的196家降至目前的98家,数量已缩减了一半,央企户数缩减至百家以内的目标提前完成。2016年,我国央企在《财富》世界500强的数量达50家,比2012年增加了7家。
但是,这并不等于央企改革的目标已经完成,数量减少和纯粹做大不应该成为央企重组的最终目的。实际上,通过并购、重组等各种技术手段来减少央企户数是不难的,但央企改革的真正目标是要提高效率和效益。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央企改革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路线指引,这就是要尊重市场规律。本来,央企作为企业,它的运作按照市场规律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但是央企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不一样的是,它除了必须接受通行的市场规则,追求盈利以外,还需要服从国家意志,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这种特性使它具备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超越市场规律的属性,产生了一些“老大难”问题。因此,下一步的央企改革必须紧紧抓住市场化这个关键,按照市场规律展开各种重组整合,使央企能够更多地成为市场化企业,接受市场规律的制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从过去的管企业改为管资本,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行使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使央企重组整合中的一些难点迎刃而解。三中全会以来央企重组整合中的一些成功案例,基本上都是严格体现了市场规律,使重组各方得到了最大利益。
目前央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央企过度依赖国家的政策保护,同时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又对民营资本等造成了排挤;有的央企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了严重亏损,却又难以按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让其关闭,成为“僵尸企业”。解决这些问题的钥匙,仍然在市场化。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下一步央企改革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基本上体现了市场化的要求。比如,会议提出,要在企业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户、推进一户”的原则,稳妥推进装备制造、煤炭、电力、通信、化工等领域央企重组整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竞争力。这里提到的装备制造、煤炭、通信、化工等领域,既是我国央企分布的重点行业,也积累了不少问题,甚至包括出现了一些“僵尸企业”,这几个行业基本上将成为下一步央企改革的重点和看点。
在这方面,先期进行的央企改革已经提供了一些成功经验。
世界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我国在互联网上的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运用“互联网+”、建设“双创”平台等,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格局,发展平台经济。要求央企重组整合“触网”,不是为了赶时髦,而是要推动央企之间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战略联盟、联合开发等方式,将资源向优势企业和企业主业集中。
实际上,这与最近几年在国资国企改革中大力倡导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也是高度吻合的,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民营资本等吸收进央企这样的大型国企,建立起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的格局,不仅有利于央企自身的整合,而且可以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改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当然,由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民生的需求,有一部分央企承担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特殊任务,比如石油能源、交通等行业,它们的产品定价权力也由政府所拥有,因此,完全按市场化对这部分央企进行管理是不合适的。但即便如此,也不表明这部分央企可以躺在国家身上完全不讲效益。
事实上,我国在这些具有市场自然垄断性质行业的央企,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其中很多处于产品供应上下游的前端或者末端领域,完全应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也具有这方面的条件。通过这种整合,可以减少国有资产在这些领域的投入,通过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为这部分央企在主体领域的产品降低价格创造有利条件,让这些央企更好地体现出社会服务的功能。
文章来源:《凤凰评论》
详见:http://pl.ifeng.com/opinion/zhengnengliang/30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