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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市场设计与自发秩序
发布时间:2017-11-27 09:06:52

作者简介1966年研究生毕业,现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兼职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浙大天则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尔文·E·罗斯所著《共享经济:市场设计及其应用》(Who Gets What and Why: he New Economics of Matchmaking and Market Design。中译本由傅帅雄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以下凡引自该书,只注页码)是一本经济学的通俗读物,对于一般读者自不待言,就是对于经济学家,特别是中国经济学家,也是一本可以借鉴、甚至值得一读的经济学著作。正如诺奖评奖委员会认为,获奖者的研究成果涉及经济领域一个中心问题,即如何实现供需匹配,继而把抽象理论延伸到市场机构的实际设计。所以,它对我们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这也是笔者写这篇评论的原因。

商品市场和配对市场

在当前的经济理论研究和经济生活实际中,市场和市场经济也许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然而,市场既不完全是一个理论的抽象,也不简单是一个混沌的整体,而且是一个非常具体、包含各种不同类型市场的复杂事物,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从事的一种实践活动。但是,很多经济学家特别是理论经济学家,往往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谈论市场和市场经济,而且关注的中心是商品市场,即使是要素市场和其他配对市场,如就业市场、择校市场、以及婚姻市场、人体器官市场,也都简约为商品市场来对待,于是,把市场交易简单地归结为价格机制的运作。这就局限了我们的理论思想,也束缚了我们的实践手脚。因此,罗斯一开始就对这种情况提出质疑和批评,这也是他的理论创造立足的基础和前提。他说,“直到现在,经济学家们常常会忽略配对市场,而集中关注商品市场”(第5页)。

经济学家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片面性?罗斯首先从商品市场和配对市场的差异上给出了一些解释。但这种解释既不明显,也不深刻,需要我们进一步理解和阐释。

罗斯区别了商品市场和配对市场,他说,在商品市场中,“一个待售的商品对应的是整个市场”,“每一个商品的售价对应的是所有的买家,每一个商品的购价对应的是所有的卖家”,需求供给平衡所形成的均衡价格引导买卖双方完成了交易,因此,“价格是决定谁得到什么的唯一因素”(第5页)。但是,“在配对市场中,每一个交易都需要单独考虑,例如在就业市场上,每一个面试者都必须接受单独的考察”(第9页),“大学招生和劳动力市场更有点像求爱与婚姻:相互寻求和取悦的双向配对市场,在这个配对市场中,价格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第6页)。

为什么配对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有这种区别呢?罗斯说,“商品市场是个客观市场,而配对市场是个个性化市场”(第226页)。这有一定道理,但似乎也没有把问题讲清楚。其实,只要我们回顾一下市场及其理论形成的过程,也就不难理解经济学家为什么会把价格看作是市场交易的唯一决定因素而忽视了配对市场。在历史上,市场是从偶然的实物交换发展起来的,等到货币出现以后,买和卖发生了分离,形成了商品市场,进而出现了其他市场,形成一个复杂的市场体系。经济学家就是面对这个复杂体系进行理论抽象和分析概括的,为了能够揭示市场的本质,经济学家必须紧紧抓住市场的主要特征而舍象掉其他非主要特征。例如,经济学家把形形色色的市场主体抽象为买方和卖方、需求者和供给者,来构建市场理论分析的框架时,也就舍去了这些市场主体的一切其他特征;其实,不同市场主体的这些特征在不同的交易中是有作用和表现的。当经济学家把交易的对象物都抽象为商品时,也就抹杀了这些物品的具体差别,只将其看作是一个价值的对象物;其实,对具体的交易主体来说,也许还看重除此而外的其他东西,后者也会影响交易的进行,但这不是理论经济学家们关心的事情。可见,在经济学家的眼中,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既是可分的,也是无差异的,主体对客体的态度和关系一律是冷冰冰的和无情的。当经济学家对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做了这样的抽象以后,只要是均衡价格也就是对交易双方最合意的价格,其中包含了交易所需要的一切信息,因而,也就成了市场交易的唯一决定因素和经济学家集中考察的对象。一旦完成了市场经济理论的抽象创造,经济学家也就有了自己最有用的理论武器,能够给予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易活动一个共同的解释。这样,他们也就用不着去关注具体的市场交易活动。然而,罗斯面对配对市场所做的考察,恰恰是对一般理论经济学家思路的逆向思考,在一定意义上,他是回到了市场交易活动的历史开端----原始的实物交易市场。不过,罗斯是运用现代市场经济的分析工具和方法,考察的不是货币出现以后令人眼花缭乱的市场,而是一种新型的实物交换,因而才有了不同一般的发现。

罗斯明确指出,“每一个市场的成功不仅需要保持市场的稠密度,避免堵塞,保证安全,还需要简单方便应用(注意:不是简单)”(第26页)。在有了货币以后,这一切在商品市场中不难做到,但在配对市场中却非易事,它必须克服实物交换的限制,也就是说,“你必须找到这么一个人,既有你想要的东西,同时他也想要你有的东西”,这是一种“双重巧合”,“没有双重巧合,交换就不会发生”(第32页)。因为在这种双重巧合中,包含了一些非价格的因素。人体器官的交换(例如肾脏的交换)就非常典型,择业、择校、婚姻也具有这种特征。罗斯关于配对市场和市场设计的理论,就是专门解决这类市场交易所遇到的困难和限制的。

罗斯其所以能够发现和提出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现实市场交易的需要,包括肾脏交换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发展,纽约和波士顿公立学校招生和择校遇到的困扰,新医生求职和法官助理录用中的乱象。这些问题既要求给予解释和解决,也引起了经济学家的关注。另外一个因素也不应当忽视,即在发达国家,市场已经相当发达和成熟,市场规则已经牢牢确立并有效运行,因而没有必要再就市场经济的一般问题进行过多的抽象讨论,经济学家应当关注那些特殊的既是社会需要、又因种种障碍不能顺利进行的配对市场,解决这些市场运行中受到的限制和遇到的困难,进而改善市场机制和完善市场理论,以造福人类。

交易信息和市场设计

如果仔细分辨,任何一个市场交易过程都包含有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同意签约、执行交易等几个阶段或者几种行为操作。为了简化起见,我们把讨价还价和同意签约暂时归入信息搜寻,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一个完整的市场交易分为信息搜寻或信息获取和执行交易两个阶段和两种行为。搜寻和获取信息是执行交易的前提和依据,而执行交易是搜寻和获取信息的目的和归宿。二者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

值得关注的是,信息搜寻和获取及其与执行交易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直接和一目了然,而是存在着复杂的情况。

一是在时间和地点上,二者既可以结合在一起,也可以分开进行。例如,在原始的实物交易中,信息获取和执行交易是在同一地点几乎是同时完成的,这样的市场完全是一个自生自发的市场,不需要也不可能进行什么市场设计。在一般现货市场上,情况也基本如此。但是,在期货市场上,不论是交易时间,还是交易地点,二者都是分别进行的,因此,期货市场就有了交易制度设计的问题,否则就无法进行交易。在现代信息条件下,配对市场中的实物交易,其时间和地点也是分离的。这就为市场设计提出了要求,而信息搜寻、处理、存储和传输技术的发展,也为进行市场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是既然信息搜寻和获取与执行交易的操作可以同时完成,也可以分开进行,那么就出现了信息的集中还是分散,以及执行交易的组织协调问题。如果说在原始的实物交易和一般现货商品市场上,信息的搜寻、获取和处理是人们分散进行和完成的,那么,在期货市场和配对市场的实物交易中,信息搜寻、获取和处理就可以而且需要由一个机构集中进行。如果说在原始的实物交易和一般商品市场上,只要自发或者约定开市,把买者和卖者、需求方和供给方聚在一起,交易就可以进行,那么,在期货市场和配对市场的实物交易中,交易的集中组织和非市场协调就不可或缺。因此,信息获取和交易组织都需要进行设计。

三是关于信息在不同主体间的分布问题。大家知道,信息的产生和传递是有条件的,信息的搜寻和获取是有成本的,各个人对于信息的敏感和需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信息在不同主体间的分布也是不平衡和不对称的,因而信息也是不完全的。这既是分工和市场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又是市场不能完全自动解决的问题。在原始实物交易和一般商品市场中,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基本上是对称的,价格竞争是充分的,它包含了交易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正如罗斯所说,“在信息对称的交易者之间进行价格博弈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第87-88页)。然而,在期货市场和配对市场的实物交易中,信息在不同主体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期货市场还可以发现价格,而配对市场就没有价格,甚至在肾脏交换中,货币也是令人反感的。因此,信息就成为交易能否进行的关键。罗斯的市场设计也主要是解决配对市场的信息问题。因为,在这里,交易的进行和完成首先是信息的匹配和对称问题。

罗斯的市场设计是从“市场失败”或“市场失效”,即价格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开始的,而市场设计也经历了失败,他说,“每一个市场都有一个故事。有关市场设计的故事,通常开始是失败----未能提供市场稠密,未能缓解拥堵,或者使参与不安全和不简单”(第11页)。只是由于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各方参与,密切配合,认真观察,反复试验,才终于取得了市场设计的成功。

就以肾脏交换循环链的设计来说,不仅要有肾源,而且其血型、免疫等也要匹配,否则,肾脏移植不可能存活。最简单的交易是双向循环链,两对患者与捐献者之间,每一个肾脏捐献者与另一对中的患者相匹配。更大的循环链是三对患者与捐献者的组合和匹配,第一对中的捐献者把肾脏捐给第二对中的患者,第二对中的捐献者把肾脏捐给第三对中的患者,第三对中的捐献者把肾脏捐给第一对中的患者,循环结束。他们以罗伊德·沙普利和赫布·斯卡夫开发的数学模型为基础,将其设计为“一个集中的信息登记中心,可以帮助交易者克服实物交换的障碍”(第34页)。但是,要找到最令人满意的交易设置,这个信息中心需要输入供求双方的需求和偏好,因此,还需要保证交易者的安全,以便人们自愿提供有关交易的真实信息。于是,他们与哈佛医学院的手术专家弗兰克医生合作。开始,后者担心任何大的交换循环链过于复杂而无法执行,他们改进了程序,让患者和手术医生分享所有必要的信息,消除了顾虑,在弗兰克的支持下,他们的提议得到了更多的关注。2004年新英格兰州14家肾脏移植中心联合启动了新英格兰肾脏交换计划(NEPKE),罗斯他们开发的软件系统在其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基于此,他们提出了解决三对或四对组合同时进行交换,并将其放在统一的一次交换中完成的设计,得到了新英格兰肾脏交换计划中同事的认同,并在以后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到2008年,一个包括5个州、6个移植中心的链接,从开始到结束共完成了16次配对移植。与此同时,肾脏运送、移植手术及其衔接的组织也有了发展。当然,“从一开始人们便清醒地认识到,要想使市场变得足够稠密,来满足所有的肾脏移植需求,最好的方式是组建起一个全国性的肾脏交换市场”(第51页)。要做到这一点,既需要解决技术和计算的问题,更需要解决比计算更难的政治和组织问题,它们对于市场设计同等重要。这是需要组织专家和政治家参与解决的问题。

在学校招生的市场设计中,波士顿公立学校原来实施的是立即接受算法系统,即学校接受那些第一志愿先申请的学生,每个学生有一定的优先权,录满以后,其他学生就没有机会了。罗斯设计了延迟接受算法系统,开始与旧系统差不多,家长列出他们想报考的学校名单,但学校不会立即接受那些可以优先进入本校并第一志愿报考的学生,学校一直接受学生申请,看接下来有没有优先权更高的学生,在比较所有申请学生之前,学校不会拒绝任何学生的申请。这就减少了立即接受算法给家长报考带来的风险。

就这样,市场设计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在多地进行推广,被社会广泛接受,罗斯也因此与沙普利分获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自发秩序和秩序建构

市场设计的成功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看待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及其市场范型,或者说,市场设计是否与自由市场和自发秩序的理念相矛盾。

自发秩序的理念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他四十年研究的“最终结论”[1],被 G·C·Roche看作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其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2],甚至被布坎南看作是经济学的“唯一原则”[3]。中国学者也推崇备至,邓正来认为这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4],许多经济学家也张口闭口自发秩序,笔者也是哈耶克和自发秩序的信奉者。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理解自发秩序,它与建构秩序是什么关系,或者说,在什么意义上,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是正确的,在什么意义上,它还需要做出一些补充和修正。

哈耶克发现了古希腊哲人关于“自然的”和“人为的”二分观的谬误,批判了唯理论建构主义过分夸大理性的力量,主张社会秩序的人为设计和理性建构的理论,确立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分析框架,认真探究了那些既可以归属于“自然”、也可以归属于“人为”的范畴,而实际上应当归属于一个独特范畴的第三类现象,即那些既非“自然的”亦非“人之设计”的、而是“人之行动且非意图或设计的结果”[5],从而提出了自发秩序这一统一的一元论的社会理论,并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都是自发秩序[6],它们是社会文化长期进化的结果。哈耶克的理论基于理性的局限和无知的知识观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预测的不可能性,昭示了个人自由和社会互动的重要和密不可分,切忌理性万能和知识僭妄,他重视理性,主张正确运用理性,因而也就没有完全否定任何人类设计和理性建构。事实上,在这里,哈耶克的论式也发生了明显的转换。

按照哈耶克的理论,自由是自生自发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一般规则又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一般规则存在的时候,自由和自生自发秩序才有可能。然而,规则有三个层面:由基因遗传的规则,人类没有进行特意选择的传统规则或一般规则,亦称内部规则,人类特意采取或者改变的规则,亦称外部规则。基因遗传的规则基本上是不变的规则;内部规则是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它们是在所描述的客观情势中,既适用于无数未来事例,也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正当行为规则;而外部规则是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它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这一区分表明,在形成自生自发秩序所立足的规则里,只有一部分是“演化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演化论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文化传播的规则都同等地适用。特别是当人们越来越从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或制度的规则转向由有意识的集体选择所产生的规则时,这种演化论的方法越不适用。在这里,哈耶克也没有一贯地追求个人主义的进化论观点,而是转向了建构主义,承认通过立法有意选择和改变法律规则是值得关注的。他说,在法律规则方面,“由于我们能够刻意地改变这种规则,所以它们成了我们赖以能够影响那个因遵循规则而形成的秩序的主要工具。而现在,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尽管自生自发秩序立基于其上的规则也可能是自生自发形成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未必始终如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们却逐渐学会了如何改进这些规则;也因此,人们至少可以想象,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完全以刻意制定的规则为基础的”[7]。哈耶克关于法律和立法的二元观就是最好的证明。可见,哈耶克坚信和坚持自发秩序理论,但同时也肯定了秩序建构的意义和作用。

同样,罗斯创造的市场设计也没有否定哈耶克的理论思想,而是将其付诸实践。他不仅坚持了自由市场理论,而且明确提出了“我们如何利用自由市场的概念来解决市场设计的问题”(第222页)。他把哈耶克看作是“具有传奇色彩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把《通向奴役之路》看作是“自由市场宣言”,并引用哈耶克的论述作为市场设计的依据和指导。哈耶克说,“自由主义者对社会的态度,就像园丁照料花草的态度,为了创造有利于花草成长的最舒适环境,必须充分了解植物结构和植物起作用的方式”。罗斯引用这一论述后进一步指出,“在花园,完全不靠任何帮助而能自由生长的仅限于一些植物,而其中大部分是野草”(第222页)。就像园丁创造舒适的环境帮助花草自由生长一样,市场设计的目的就是要使市场运转自如,而不是取代市场。进而他还引用哈耶克,“比起放任原则,对自由市场最大的伤害可能是那些自由主义者对经验法则的固执己见”,“创造系统与被动接受已有的机构是完全不同的,在特意创造的系统中,竞争将尽可能起有效作用”。据此,罗斯认为,市场设计就是特意创造系统,哈耶克关于特意创造系统,并使竞争起有效作用的论说表明,他已经关注到市场设计,“明白如何设计市场仍需要经济学家继续深入研究”(第222页)。

需要指出的是,罗斯把市场比作语言,这一点也与哈耶克是一致的。但他明确指出,以前的经济学家将市场研究定位于自然现象,就像我们对待语言的方式一样,这是没有真正的掌握它们。这也许是主流经济学家在市场理论研究上走偏方向的原因。他说,“市场就像语言。它们都是古老的人类发明”,而非自然现象,语言种类繁多,市场也是一样,“都是人类用来自我管理、合作、协调和与他人竞争,找出谁最终得到了什么的工具。市场和语言在我们所做的每件事、所创造的每件物品上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没有他们,我们无法享受人伦之乐,享受祥和喜乐)”(第224页)。“市场设计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机会去保持和改善人类最古老、最基本的发明物”(第226页)。

从罗斯发明的市场设计理论及其对哈耶克思想的反思和评述中,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自从市场出现以后,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经变成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种多样的复杂体系和网络,我们既要重视市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也要关注它在实践中应用的开展和推进,而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是不一样的。从总体上来看,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型构是自生自发进行的,不是人为设计的,也是设计不了的,但是,在其实际运作的有效和完善上以及局部的改进上,理性设计仍然有其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且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其地位和作用及其作用方式也不完全一样。忽视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陷入片面性而招致惩罚。这是否值得理论经济学家认真反思,对当前有关产业政策的争论,是否也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因为,产业政策问题既包含着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和作用等理论问题,也涉及到它的制定和实施等经济实践问题,后者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体制条件下,也是不一样的。

 

文章来源:爱思想网,转载自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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