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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珊珊 王新锐:滴滴并购优步中国是否构成垄断?
发布时间:2016-10-12 09:47:05

2015年滴滴和快的并购案之后,如今滴滴和优步的联姻又再一次陷入涉嫌垄断的争论之中。

中国反垄断法对包括并购在内的经营者集中采取事先申报制度,但82日商务部明确表示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关于此次并购的申报,而滴滴方面则回应称该交易并未达到申报标准。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分析的基础

无论是商务部对该并购实施事先审查,还是基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开展事后主动调查,滴滴和优步的并购究竟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归根结底,还要看如何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即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这是一切反垄断分析的起点和基础。

这里的“相关市场”体现在商品和地域两个层面,最近讨论的焦点都集中在相关商品市场上:究竟是专车?网约车?出租车?共享出行领域(包括专车、快车和拼车)?还是更广阔的城市出行领域(包括公交、地铁)?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尺是“替代性”,包括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针对相关商品市场,具体考量的因素有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客户的偏好或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等。

结合本案,优步的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专车服务,滴滴的经营范畴包括网约专车、出租车,快车、顺风车、代驾、试驾和公交。作为滴滴或优步的客户是如何考虑产品的替换程度呢?

从用途上考量,网约车平台的诞生主要是在交通高峰期出租车不充足的情况下,尤其是大城市限制车牌的背景下,满足了人们对于出租车替代出行的需求;从价格的可替换性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的地铁和公交因为价格低廉而被排除在相关产品市场之外。网约专车采用价格浮动制,价格和出租车相比高峰期较贵低峰期便宜,因此都在用户的选择范围内,国外甚至已经诞生了专门用于专车和出租车对比价格的APP,以便用户及时甄选;从用户的喜好角度来看,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年轻人容易接受网约车模式,而老年人出于生活习惯还是倾向于用传统的方式来叫出租车。正因为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包括通过电话预约出租车)在很多方面的紧密替代性,二者在世界各国的较量都如火如荼。很多国家都出现了出租车司机们集体抗议抵制优步的现象。

去年八月,优步西班牙公司在和当地出租车公司的竞争中被起诉,而首要问题就是该相关产品市场究竟是交通服务?电子中介服务?还是仅仅为信息提供服务?十月,优步比利时公司和当地的一家出租车公司同样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确认“出租车服务”是否包含了基于软件的共享出行专车服务。而法国出租车司机们因为优步法国公司抢走了其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而举行了大规模抗议,法国出租车工会因此也对优步提出了诉讼,法国政府更是对优步做出了禁令。优步在美国同样面临反垄断诉讼,一个名为Spencer Meyer的乘客起诉优步的CEO Travis Kalanick,声称优步旗下彼此独立的司机们在使用该软件时,都在同一时间(比如交通高峰)收取了相同的费用并实施了相同的定价策略“surge pricing,因此优步网约车软件涉嫌纵向价格串通。

虽然定价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也引发了学者对优步所属相关市场的争论,究竟是打车服务软件还是更广泛的交通出行服务?该案件将在今年111日在曼哈顿联邦法院开庭。另外,各国对于优步在市场准入时的应对措施也透露了他们对相关产品市场的认识,比如美国加州公共事务委员会认为优步网约车的服务类似于传统客运租赁公司(也称约租车),具备调度车辆的功能,提供的是预约的,点对点的客运服务。因此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创设了一个新的运输服务公司概念:“交通网络公司”(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 TNC ,其定义是加州境内,通过互联网应用或平台连接乘客和私家车主,提供交通服务的法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或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而优步在英国是按照1998年的《约租车法案》向伦敦交通局提交申请并获得了约租车的经营许可。

由此可见,各国的政府、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关都在同一时间面临着网约车平台企业对于传统出行行业,尤其是出租车行业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这一点源于互联网行业本身的特性,而国外的反垄断专家们也在重新考量对于互联网行业应该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对网约车“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过于狭窄?

根据欧美的经验,区分某种业务是否为互联网独有,是界定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件相关市场的基本思路。当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业务专属于互联网时(比如社交网络服务网站),相关市场的既定更倾向于局限在互联网内。但是,当一种业务非互联网所独有时,互联网市场和实体市场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竞争。当互联网行业仅仅为传统商品和服务的推送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和方法时,不应轻易认定其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市场的相关市场。

滴滴和优步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是不是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和方法?今年728日七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似乎体现了这样的思路。网约车服务要三证齐全且开具出租汽车发票,经营者需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需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则需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证都要向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审核后颁发。行政机关似乎把网约车当成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补充,在市场准入上采用了相同的行政许可模式。换句话说,网约车的出现有可能已经拓宽了“出租车”的外延。

另外,互联网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进行交易。比如淘宝或京东就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平台(“two-sided platform”),店家和客户在其平台上买卖商品。双边平台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交易平台的用户数量,因此常常出现在发展初期大量靠免费和补贴来吸引用户的情况。网约车平台似乎也符合双边市场的特质,其早期大量“烧钱”的行为就是在争夺司机和乘客的加盟,培养司机业务模式的同时也培养乘客的出行喜好和生活方式,从而久而久之形成锁定效应。不难想象,有些出租车司机可能会放弃原有工作而加盟网约专车司机,而大众也会越来越习惯于网约车平台所带来的出行便利。同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定义“网约车经营服务”时也体现了双边性:“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位于司机和乘客之间,整合信息为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

互联网是反垄断执法的新领域,同时也是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网约车平台的出现,对于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而言都是一个新的难题,它极有可能颠覆了对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针对滴滴并购优步,虽然普通民众的第一印象是该联盟导致其在网络预定专车领域占据了超过90%的市场份额,但是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应该如此狭窄?它与传统的实体行业是否存在竞和?这些问题都给国内外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反垄断从业者们提出了共同的挑战。这也意味着在确定相关市场时,需要对互联网企业以及用户等主体充分调研,并了解不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关系,在此基础上从“替代性”入手并结合互联网企业的特性来分析。当标准尚不明确,判断无把握的情况下,避免因对相关市场过窄的界定而伤害了创新和效率。

文章来源:FT中文网;本文的网址: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8780